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發布 三農 2024-05-2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分為兩種情況:通過戶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主體和流轉標的範圍不同, 前者流通的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流通物件的範圍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但後者流通並不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通範圍主要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適合家庭承包的“四荒”。 前者包括分包、租賃、互換和轉讓,後者包括轉讓、租賃、持股和抵押。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租賃、互換、轉讓、抵押、持股、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協商、有償協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阻撓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改變;

    3)流通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人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調整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法規,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

    按照憲法思想指導,以《物權法》為原則,以《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為重點內容,加上各項具體法律法規,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全面、完善和統一, 並確保所有環節的凝聚力。

    2.取消對土地流轉的區域和身份限制。

    鑑於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存在地域和身份的限制,阻礙了土地流轉的自由,不利於充分發揮土地資源效益。 因此,有必要建立公開流通機制,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通範圍,允許具有一定經營能力的個人或組織參與土地承包管理。

    3.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產權建設。

    首先,要立法確定農戶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性,賦予轉讓權、購買權和交換權。 承包土地的調整必須依法在合同期內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內容必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明確,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調整。

    四是整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使各流轉方式的概念和範圍明確,防止混淆。

    明確不同流轉形式的法律效力,劃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流轉方式的邊界。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無需經發包方批准,承包方在轉讓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只需提供相關人員和部門備案即可。 最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調整,由於時限的作用,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土地開發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5、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通制度的相關匹配制度。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削弱土地社會保障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應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互助。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會消失,土地資源的供給就會增加,土地原有的生產性質就會得到體現,土地的經濟能效就會得到充分發揮。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十分複雜,牽涉到很多農民的利益,應從民生角度加以完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完善土地出讓的相關分支機構,制定土地出讓的標準和條件,篩選出一些不合格的,使土地能夠大程度上發揮開包經營權的作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可以完善一些農村政策,調整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使流通體系進一步完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保持收藏的性質,操作可以靈活多樣。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 對流通主題的規定有限制。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必須是農戶,甚至是僅限於發包方的農戶,持股限制也比較明顯。 這些規定與市場經濟統一原則相衝突,剝奪了其他市場主體爭取土地流通市場的權利,也限制了承包人選擇轉讓標的的自由。

    2)流通物件有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戶戶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權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權,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與實踐無法有效結合。

    3)關於流通方式的規定不完善。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有償轉讓方式,對自由轉讓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此外,轉移方式的信用化特徵非常明顯,各種流通方式的內外部方面沒有明確界定,造成混淆和重複。 同時,流通方式的法律效力規定不明確,產權性質的流通方式和債權、權益性質的流通方式概念比較模糊。

    最後,在戶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方式上,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股份制和抵押權兩種方式不予考慮。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 問題: 1、社會保障體系跟不上,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動機制不完善,服務機構不足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不充分,開畝流程受限,程式不規範解決:

    1、統籌城鄉發展,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流通後顧之憂, 2.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 3.放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限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程式。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家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宜承包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戶承包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耕地合同期限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合同期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依法擁有的農業用地,可以由從事農作物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 發證方和締約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目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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