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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
父母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和贍養父母的義務。 “從規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有義務,但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看,父母履行照顧和教育女兒的義務是子女的權利; 相反,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權履行其贍養父母的義務。 例如,《憲法》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人格權,對於乙個公民來說,他有這個權利,其他人有義務保護他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
3 有些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有些權利本身是雙重的。 例如,《憲法》規定,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和教育既是公民權利,也是公民義務。
4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當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並得到保障時,可以激發人民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人們更加自覺地履行義務。 當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國家建設事業發展起來時,公民就能享有更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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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體現平等,在這種情況下,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比如權利大於義務,即統治階級,如果義務大於權利,那就是被奴役階級。 例如,封建時代的皇帝的權利多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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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被賦予了權利,所以你必須履行你的義務。 你不能乙個人拿走所有的好東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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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權利,你就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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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指權利義務不可分割的辯證統一性。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反映了國家與公民、公民與集體、公民與公民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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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法律關係主體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公民不僅是權利的持有者,而且是義務的承擔者。 既不存在獨立於義務而存在的權利,也不存在可以獨立於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 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 公民需要享受權利的條件,而這些條件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產生,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那麼權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3.就公民的要求而言,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義務統一的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不僅要自覺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且要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社會和他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