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提供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包括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發布 社會 2024-05-16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索賠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辦理,即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往往有一些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很難提供證據。 因此,法院還約定了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的相應情形,或者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的相應情形。

    例如,原勞動部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據。

    附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老舍不發2005年第12號]。

    1、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成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確認為勞動爭議,則首先證明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請參閱《勞動和社會事務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需要證據證明爭議問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其中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員工服務年限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一般由勞動者本人提供,個人證明需要由用人單位證明(如社保金證明、就業登記表等)。

    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證明(例如,在工傷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則舉證責任將與用人單位互換)。

    至於勞動部門的調查取證,主要是個別員工或法律要求勞動部門調查的困難(如工傷調查)!!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舉證責任必須由作為勞動者的員工承擔,員工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合法或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合同、工作檔案、考勤、工作卡、加班記錄、報銷憑證、同事的證詞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應由單位簽發。 如果個人能提供證據,那也沒問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你好! 您可以帶上您的工作許可證、工資單、社會保障金支付記錄,或去銀行列印乙份表明您的工資的對賬單。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它應該由個人提供,可以是僱傭合同、工資單、工資卡等。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當然是乙個人,誰斷言誰提出證據,你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

    工人的證詞、工作許可證、品牌牌、工資卡、存款收據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總之,只要你能證明你和雇主有關係,就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補充:有關部門沒有此義務,但員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查和收集證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當然,這取決於你。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到勞動爭議部門申請一次。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無論誰提出申請,誰提供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誰將由誰提供。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工分析:與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經單位印章和警示條或記錄確認的工資、加蓋本單位印章的員工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法律分析:勞動者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方式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考以下檔案:(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工作服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5)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在勞動關係糾紛中,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有哪些呢? 勞動關係確定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接下來,我將向您介紹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檔案及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相應的問題。

    1、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有哪些?

    為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

    1)員工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與公司有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身份證明,如工作信、員工證、員工服裝等與公司有關的證明;

    3)公司給予職工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製一套完整的資料,如職工手冊、財務制度、職工名冊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之間往來的材料,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5)員工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進行對話,然後記錄下來,並在記錄材料中反映領導的名字,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難以確認記錄材料的真實性;

    6)工人可以通過個人證明和其他離職員工的證詞來證明工人在公司工作。

    7)其他可能與公司相關的材料(作品簽署的檔案)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勞動關係有哪些特點

    1)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客觀上是從屬的。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

    3)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是排他性的。

    4)勞動關係的存在是為了勞動的目的。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第三勞動關係的確定有三個要素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以上就是給大家帶來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資料的相關知識,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有工作內容的勞動關係資料,勞動者工作的相關鑑定,職工手冊,領導與職工交流的記錄,同事的證詞, 等。 如果您一無所知或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法律分析:勞動者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資格; 2、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服務,用人單位依法管理勞動者; 3、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的工作運作; 4、職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類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或工作許可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聘的勞動者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支付損失的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簽發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可用於確認勞動者是否有影印件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1.用人單位檔案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記載了用人單位的姓名,只要用人單位出具的各種通知書、工作任務清單、任用通知書、介紹信、簽到單等書面材料中都包含用人單位的姓名,就可以解釋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證據必須有單位公章,以保證證據的有效性。 2、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應當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簽訂合同。

    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這些合同的原件,則可以推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主**關係。 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者合同原件沒有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可以利用合同讓其他單位加蓋公章,以確認真實性,同時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可以提供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談判過某些業務的證明,也可以證明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

    由於這類證據是由法人或其他團體出具的,因此比證人證言更有效,而且根據證據規則,出證單位無需出庭盤問,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承認其有效性。 3、因工作崗位不同,第三方在工作中保留的帶有其簽名的材料在工人代表用人單位的工作形式上也存在很大差異,有時在辦理具體事務時會向第三方提供帶有單位印章和簽名的資訊。 這類證據的形式有很多種,例如代表用人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以及代表用人單位向第三方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上簽字。

    如果雇員可以獲得與雇主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簽發的證明。 4、錄音、錄影、錄音是指該人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協商具體事項時的錄音。 只要錄音能清楚反映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向用人單位提供了仿製勞務,而你提供了勞務,基本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僱傭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提供充分的反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僱傭關係。

    此外,員工用相機或手機上下班的情況也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如果員工根據自己的情況仍然無法提供上述證據,他或她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或舉報來幫助您收集有利的證據。 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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