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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乙個問題我想確認,“工作十年,工傷十級辭職”是什麼意思?
既然已經確認為10級工傷,則自殘疾等級評估之日起下個月應按10級工傷處理,同時復工復產,工傷視為完成。 如你當時領取了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就業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即表示你當時已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係。 很難說你是否再次退出。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個人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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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10級工傷可申請工傷賠償。 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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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10級滿兩年後辭職,有補償金,索賠方式如下:
1、如因工受傷,首先需要求單位或本人申請工傷認定;
2、被認定為工傷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根據考核結果,要求員工享受工傷待遇;
4、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撫卹金後,向勞動者發放工傷撫卹金;
5.如果雇主不向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障金,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工傷撫卹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分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以及生活中部分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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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 如果勞動者自願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非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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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勞動者自願離職的,用人單位無需繳納勞動賠償金或勞動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或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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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辭職沒有補償,如果您之前沒有領取過傷殘津貼,您可以向社會保障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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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期間,應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並注意工傷應產生的是賠償。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不予任何補償,否則大家拿錢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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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自行辭職,則沒有遣散費。
如果您被解雇,則有雙倍遣散費。 對於每服務一年,雇主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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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自己辭職,您可以向雇主申請傷殘津貼,但可能沒有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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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定是工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各種費用。
不知道你為什麼受傷,一般不建議當事人在這件事上走工傷鑑定的路。 因為工傷賠償標準似乎有很多保障,所以賠償標準很低,這是基於當事人的工資水平,也是因為當事人與用人單位關係不平等。 工傷賠償訴訟可能需要大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