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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罪應當同時處罰,對多次犯罪應當加重綁架罪,本案乙、甲應共同構成敲詐勒索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A的綁架涉嫌敲詐勒索,是本案的牽連罪犯,應作為綁架罪處罰。 因為甲在毆打**之前已經實施了綁架行為,後續繼續該行為的過程只是對甲進行綁架行為的延續,目的是脅迫他人交出錢財,而乙在作案前已經知道嬰兒死亡的真相,主觀上沒有綁架的意圖,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
欺詐是指利用虛構的事實誤導他人處置(交付)財產,就好像他們自願處置(交付)一樣。 另一方面,敲詐勒索是使用威脅和脅迫使他人感到害怕和害怕,他們必須(被迫)交付財產。 勒索使他人在心理上受到脅迫和恐懼。
這就是它與欺詐的不同之處,也是它比欺詐罪更有害的地方。 在敲詐勒索中,肇事者還可能捏造事實並使用欺騙手段。 但是,謊言和欺騙的事實足以使人們感到害怕,害怕,並被迫交出他們的財產。
換言之,詐騙與敲詐勒索的主要區別不在於是否存在欺騙或“撒謊”,而是在敲詐勒索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捏造傷害事實來恐嚇他人。 相反,它是通過欺騙使另一人自願交付財產,還是通過恐嚇迫使另一人違背其意願交付財產。
犯罪人使用欺騙手段或利用謊言欺騙他人,並不一定構成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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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A已經構成了綁架罪,在嬰兒死後,B去取錢,這只是綁架行為的一部分,並沒有和A一起去詐騙,如果A向父母要錢後嬰兒死亡,B去取錢,就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而目前的情況是,嬰兒死前要錢,已經構成綁架罪,然後B去取錢,構成綁架罪的共犯,幫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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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了一下,好像在考試中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 被判犯有敲詐勒索罪是虛構的陰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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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不成立共同犯罪。 雖然A和B一起去嚇唬D,但根據D昏厥的電擊,A說:他心臟病發作了,可以看出D的死亡是可以預見的。
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罪); 灣。清理現場的行為是疏忽導致死亡。AB對D的死亡結果負責。
2. 丙不構成犯罪,丙的行為不能對甲乙造成傷害。 e 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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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同犯罪,狀態被暫停。
D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知道B想要砒霜殺死她的丈夫C,但出於脅迫,他仍然把它交給了B,他對犯罪的結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這是間接的和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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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為共同犯罪; 這是故意殺人未遂。
2. D.僅僅犯罪是不夠的,因為處死C沒有主觀罪過。
3、甲、乙、丁不構成共同犯罪,無共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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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A、B 和 D 是共同犯罪,但它們是刑事停職。 這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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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 b d 是共同犯罪,即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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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比較有意思,不過只有五分。。。簡單地說。
A構成盜竊罪、綁架罪(致人死亡罪),但不構成自首罪。 B犯有故意殺人罪。 C構成盜竊罪,為緊急避險,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首先,甲偷車實施綁架罪,根據司法解釋,數罪併罰,毀車是事後不能處罰的行為。 且不說綁架,A本該疏忽大意,讓乙個14歲的孩子照顧乙個8歲的孩子,綁架導致死亡。 乙死於綁架,因年僅14歲,犯了故意殺人罪。
A的供詞不完整。
個人意見。 有些觀點可能會引起爭議,比如綁架是否造成死亡,你可以自己看看。
哦,A和盜竊的教唆者,一共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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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這樣的案例分析,涉及很多理論的一般原理和子規則,你會給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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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點難,所以讓我們先往下走,然後帶著答案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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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5條第l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否則不成立共同犯罪。 錯誤。
就被教唆者而言,該人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並且有能力識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 否則,教唆犯和教唆犯不成立,但刑法理論中的“間接主犯”成立,教唆犯不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教唆犯與教唆人之間不存在共犯關係,教唆犯應對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犯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b 錯誤。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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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經罪,B構成故意毀壞財經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項罪名均屬於故意毀壞財經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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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有故意殺人罪,乙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 兩人被認定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範圍內的共同罪。 A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結合,以較重者為準,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就乙而言,丙的死亡是意外,乙對丙的死亡無須負上刑事責任。
B的行為與C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分析]因果關係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存在刑事責任,因果關係的存在是客觀事實。
我在學校就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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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撞傷楊某,交通事故(過失)。
將楊某拖入樹林躲藏,造成楊某死亡、故意殺人(故意)撞傷陳某、交通事故(過失)。
逃避交警抓捕,無視交通規則和公共安全,撞倒路邊攤,撞死丁女童,以危險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突然加速撞擊三輪車司機,導致三輪車司機死亡,故意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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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人路上嚴重傷害行人的楊——造成交通事故罪(過失)——藏匿被害人並致人死亡——變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罪)。
2.重傷側三輪司機陳-交通事故(過失)3撞倒攤位打死攤位旁小女孩,丁-交通事故(過失) 4
突然,另一輛三輪車出現在他面前,擋住了去路,。。三輪車司機被撞身亡。 ——故意殺人(間接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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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事故——疏忽和疏忽。
造成事故後造成死亡 - 間接和故意。
撞毀三輪司機——過度自信、疏忽。
在攤位上撞死乙個小女孩 - 疏忽大意。
直接和故意地擊中並殺死三輪車司機。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兩人以上實施的共同犯罪的存在形式或者結構框架,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間的聯絡形式。 我國刑法理論對共同犯罪的一般劃分如下:(1)根據共同犯罪是否可以任意構成,包括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More
根據我國刑法具體規定,必要的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眾共同犯罪。 例如,《刑法》第317條規定了組織越獄罪。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迫從犯和教唆犯(舊刑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也是如此)。 根據刑法通論,刑法將共犯分為主犯、共犯、脅迫從犯和教唆犯四大類,從而統一了角色分類法和分工分類。 然後,教唆者與主犯、共犯和被脅迫的從犯一起成為共犯。 >>>More
1、如何確定共同犯罪的數額:
1)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在定罪時,需要將其作為乙個整體來看待,並且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針對反映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的共犯的故意意圖應當是其參與的犯罪的數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