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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確定共同犯罪的數額:
1)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在定罪時,需要將其作為乙個整體來看待,並且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針對反映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的共犯的故意意圖應當是其參與的犯罪的數額。
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從共犯或者被脅迫從犯犯罪數額的確認中推論出來。
對於共犯或被脅迫共犯,犯罪物件和危害後果與主犯相同,犯罪金額也與主犯相同。
3)以贓物數額作為犯罪數額的具體操作中,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贓物未分配或犯罪後沒有時間分配贓物,如何確定犯罪金額;第二,如果個別罪犯沒有參與贓物的分配,如何確定其犯罪金額; 第三,如果無法核實同案犯的犯罪金額,如何確定同案犯的犯罪金額。
二、共同犯罪的表現: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是否能依照法律規定任意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進行劃分。
(二)有共謀的共同犯罪和無共謀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劃分。
3)簡單的共同犯罪和複雜的共同犯罪。這是一種基於共同犯罪者之間是否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形式。
4)普通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有組織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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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共同犯罪數額的合理認定如下: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意圖應當以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數額為準; 主犯犯罪數額的確定不能從對共犯犯罪數額的確認中推斷出來; 共犯在普通犯罪中犯罪的數額,應當參照個人所得的贓款數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犯共同過失罪的,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負有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頭目,依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懲處。
除第三款規定者外,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組織或指揮的所有罪行加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
對共犯,應當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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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要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斷,刑法規定數額比較大、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都是刑法規定中的刑事配給。 主犯的犯罪金額也是他參與的所有共同犯罪的金額。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嚴重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限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兩人以上實施的共同犯罪的存在形式或者結構框架,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間的聯絡形式。 我國刑法理論對共同犯罪的一般劃分如下:(1)根據共同犯罪是否可以任意構成,包括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More
根據我國刑法具體規定,必要的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眾共同犯罪。 例如,《刑法》第317條規定了組織越獄罪。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迫從犯和教唆犯(舊刑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也是如此)。 根據刑法通論,刑法將共犯分為主犯、共犯、脅迫從犯和教唆犯四大類,從而統一了角色分類法和分工分類。 然後,教唆者與主犯、共犯和被脅迫的從犯一起成為共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