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否允許我重新簽署超過 6 個月的合同?

發布 社會 2024-05-1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將來參考。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聘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因此,可以看出我已經工作了5個月,實際上已經有了僱傭關係。 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社會保障可能需要在工作中補繳款項。

    補簽需要員工的有效身份證件,應與新簽證程式相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社會保險和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六、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可以要求公司補充繳納社會保障金。 這是一項法律義務。

    合同可以重新簽訂,這是公司和你之間的事情。 重新發行後,不存在公司賠償的風險。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您可以重新申請並支付第 2 至第 6 個月的工資。 補充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兩個方面是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後乙個月內應該完成的任務。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法不允許重新背書! 但如果員工同意,可以將日期定在半年前,規避風險!

    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必須償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由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必須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重新簽訂合同已成為企業HR一段時間內最忙碌的事情。

    嚴格來說,重新簽訂合同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的做法,員工有權拒絕重新簽訂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

    至於社保,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以當出現不繳費的情況時,用人單位當然要補繳。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合同可以重新簽訂,是否可以繳納社保,應向社保機構詢問。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1、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1、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存在勞動關係的,則重新簽訂有效,勞動關係已經成立但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重新簽訂合法勞動合同的,即為有效,勞動關係可予確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2、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1、勞動合同的商譽應當依法訂立,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

    2、勞動合同應立即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結論:非法。

    分析:1、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你現在想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

    但是你要注意乙個問題,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這很重要,你最好寫你再次簽字的時間,而不是你剛來公司工作的時間。 簽訂日期和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勞動合同的期限能寫多少個月都無所謂,不寫出也無所謂。

    2、你的勞動關係可以用以下材料來證明:勞動合同(可否補簽,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懷神局表、出入證、員工證、工作證、職工證言等,包括你提到的辭職報告,但很難得到單位領導的簽字, 而且領導的簽名也比較麻煩,很難證明自己的身份。你所謂的假合同是可以證明僱傭關係的關鍵證據。

    3、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不能由一方約定。 當事人未預約的,視為無試用期。 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4、可以要求加班工資,但依法規定,必須舉證證明加班的存在。 一般來說,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進度是最有力的證據。 此外,證人證詞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效果較差,不太可能被採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民法典》規定,補充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工人也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但是,重新簽字後,會對員工要求雙薪保障其權益產生一定影響,關鍵是能否證明勞動合同是否重新簽字,因此有必要保留相關證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法律分析:是的。

    1、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雖然公司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乙個月內,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計算, 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也應適用於勞動合同簽訂前的勞動關係期限。而且,追溯性承認使得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關係的存在也受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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