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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好像以前有人問過,所以我會複製一下我的答案!
刑事案件可以書面審理二審,也可以書面審理,但對以下兩類案件,必須先審:1.經查閱案卷並調查,發現事實不清的上訴案件;2.人民檢察院抗議的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用審判或者直接判決的方式。
因此,仍然有必要繼續聘請律師。
至於其他問題:上訴時改變刑罰的希望渺茫,因為你提到的情況,例如充分認罪和待命,是量刑中的酌情情況,而不是法定情況。 自由裁量情況與自願投案和立功等法定情況不同,法官在審判中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適用自由裁量情況。
你提到的情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二審應採取書面審理的形式,即看一審在法律和程式的適用上是否有錯誤,因此勝訴的希望不大。 所以找不找律師都沒關係,雖然找律師有用,但用處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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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聘請律師完全是你自己的自由,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不是強制性的。
如果您認為您可以在法庭上正確引用法律並清楚地陳述事實,則無需聘請律師,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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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二審應更換律師,但如果上訴申請書由一審律師撰寫,則無需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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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未必是筆審,一般需要**,所以最好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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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如有個律師,原來的律師不會出什麼壞事,你不委託,這個案子跟他沒關係,你也犯不了什麼壞錯。 承諾第二次試用半價非常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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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說,聘請律師並不能保證它更好,不聘請律師並不能保證它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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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決定是否聘請律師完全是個人自由,訴訟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或**方式審理,但對於以下兩類案件,必須以**方式審理:
1.經查閱案卷並調查後確定不明確的申訴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用審判或者直接判決的方式。 因此,仍然有必要繼續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
下列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或者其法定**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判決、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審理的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不上訴,其他被告人不上訴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具有行為能力,也應當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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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必要的。
一般來說,聘請律師完全是您的個人自由,訴訟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或**方式審理,但對於以下兩類案件,必須以**方式審理:
1.經查閱案卷和調查,發現事實不清的申訴案件。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對於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審判或者直接判決的方式。 因此,仍然有必要繼續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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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只看一審程式和證據材料是否充分、真實、完整,即對一審卷宗進行複查,基本不與當事人進行對話。 因此,一般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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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然是必要的。
2.如果一審聘請了律師,二審必須聘請同一位律師,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況和審判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3、一審不聘請律師,二審也要請律師,因為二審是終審,如果上訴轉入二審,一審結果毫無意義,為了謹慎起見,聘請律師更專業。 除非您在經濟上無法這樣做,否則您應該被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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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能夠為自己辯護,則可能不聘請律師,雖然聘請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比較大,可以提供法律服務,但找不找,可以自己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和法定人可以委託一人或兩人作為訴訟當事人。 下列人士可獲委任為訴訟當事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1、民事訴訟申請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文書、公證人依法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如無執行金額或價款,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超過10000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1 5分繳納; 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繳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 5支付;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 1支付。
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款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繳納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應當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財產金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每件支付30元; 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 5支付。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應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應當按照《受理財產案件標準》第1 3條的規定繳納。
4)按照展期方式申請公示提醒的,每件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案支付400元。
6)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支付1000元以上10000元;
2、申請海事禁令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通知的,每件支付1000元以上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支付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調整的,每州支付1000元。
在審理二審案件過程中,需要確定適用法律的大量情形。
一般情況下,兩審(上庭和下院)是終審,不滿意的只能申請再審。 終審和二審只是在審判級別上有所不同,沒有最好和最差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