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人證詞? 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證人證詞一般是口頭陳述,由筆錄固定; 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書寫的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身體或精神殘疾或年齡太小而無法分辨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證人應當是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了解案件事實,能辨別是非,表達得當,單位不能是證人。 鑑於證人的身份是由其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客觀上與案件形成相應的證據關係來決定的,是不可替代的,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和替換; 證人本身也不能僅憑自己的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 證人必須親自作供述或者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外,一般不能委託他人作筆錄**。

    這種“不可替代的證人”特徵也決定了證人作證的優先次序,即當訴訟中證人的身份形成時,就不允許他們在訴訟中擔任偵查員、檢察官、審判員、鑑定員、翻譯員等。 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被犯罪人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陳述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如果所附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和原告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分為兩類: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聽到和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 這種陳述可以直接指認犯罪過程和犯罪人的特徵,往往是直接證據。

    延伸閱讀:如何保障證人安全?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資格的幾個問題的研究 另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者聽證和目擊犯罪行為的被害人的陳述。

    這些陳述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和具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況向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所作的供述。 它通常也被稱為“懺悔”。

    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的供述和辯解,說明自己無罪,罪行輕微。 至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的舉報是否屬於此類證據,一般認為應適當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的舉報的性質和內容,只有當共犯在同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舉報或者揭露對方共犯的犯罪事實。 否則就是證人證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並以筆錄形式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也可以親筆書寫供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證人證詞是證人在法庭上就他或她所認為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 因為社會上發生的各種訴訟案件,一旦發生,往往會被人們感知到,所以根據證人的證詞查明案件事實很重要,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如果證人的證詞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考慮有關事實,認為擬證明的事實極有可能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人民法院經審查,根據有關事實,認為所證明事實的真偽不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證明事實應當達到的舉證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律師分析: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的案件情況的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國車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證人證言是法定證據的一種,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陳述,並就他或她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 但是,證人證詞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疑和辯論,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程式

    第63條.

    鄭敷勤的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本折彎畝證書;

    3)物證;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程式

    第64條.

    當事方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喬同年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為口頭陳述,由證人證言筆錄固定; 證人經辦案人員同意書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形成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

    第乙個是感覺階段,證人用感覺器官感知案件事實以及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其他事物。 受生理、心理、生活經歷等主觀因素以及案件所處的客觀環境的影響,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程度不同,導致證人對案件客觀情況的認識存在差異。 第二個是記憶階段,證人寫下他或她感受到的案件事實並將其儲存在大腦中。

    記憶是人腦對過去事物的反映。 除了直接決定證人的記憶能力外,感知的頻率和時間也會影響大腦對案件事實的儲存質量。 最後,還有輪迴階段,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司法官員陳述他或她儲存在大腦中的案件事實。

    表達主要受證人口語和寫作能力的影響,如果證人有較強的語言和寫作能力,表達清晰,則其證詞的證明力會很強,反之亦然。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陳述。 一種證據。 一般以口頭表達方式,訊問人員作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自己寫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等方式提供證言: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距離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親屬)其他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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