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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兩審(上庭和下院)是終審,不滿意的只能申請再審。 終審和二審只是在審判級別上有所不同,沒有最好和最差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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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二審不滿意,你可以上訴,如果你不能,你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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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值得,不值得,那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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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拒不接受二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崇申仁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未限期裁定再審驅散申請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明顯有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三個月內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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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審判決不服的救濟有三種:
(一)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提出抗辯申請;
3.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信訪部門反映。
二審終審制度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級制度,即案件只有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後才能被宣布為終審和法律效力。 二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談判前已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訴訟案件,法院審理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因民事法律引起的具體糾紛而需要法院確認一定事實地位的非訴訟民事案件關係。訴訟程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監督程式、公示催交程式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因此,您可以向作出最終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 或者發現調解檔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就審判人員在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審判程式中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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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對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法院逾期不作決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明顯錯誤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勘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執行判決、判決。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未限期裁定再審申請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明顯有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簡要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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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不能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如果您對第二審判決不滿意,您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提出上訴,即直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類似申請再審,或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拆遷前租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 也可以申請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目前仍存在爭議,對法律尚無明確的法律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的生效非常明確,上訴期限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以內,15日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 但是,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限,也沒有明確規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 >>>More
小微非經營性乘用車6年內每2年檢查一次; 6年以上,每年檢查1次; 超過15年,每6個月檢查一次;對於運營不到 5 年的乘用車,每年檢查 1 次; 5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一次; 貨車、大中型非經營性乘用車,10年內每年檢查一次; 10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