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解雇原因,是否有補償。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雇的,無償的,因其他原因解雇的,按照服務年限給予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終止僱傭合同不需要賠償。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勞動者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合同未屆滿,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合同內容的, 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合同期滿,不再與您續簽合同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也可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並支付超過服務年限乙個月的補償金。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您個人原因或違反企業規定的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於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疑似有職業病的;(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1、勞動合同的解除不一定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否需要支付,與單位的解雇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關。
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雇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被診斷為職業病的;
(二)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因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一)當事人應自行協商解決,或者委託工會、律師等協商解決;
2、如您不願意談判或談判失敗,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向地區或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的非居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3、申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失敗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或者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未提起訴訟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5.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工資借據為證據,不涉及勞動關係中的其他糾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無合同解雇的補償是雙倍工資,按服務年限補償等。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勞動報酬等八項權利。 勞動爭議解決方式包括談判、投訴、調解、勞動仲裁、訴訟等。
-
不,你沒有。 如果雇員自願離開雇主,雇主無需支付雇員補償金,雇員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不予賠償,但勞動者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但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當依法賠償。
1.如何補償公司解雇50歲的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補償金但未支付的,可以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其合法權益
1、勞動者為50周歲以上女性勞動者,且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解除無需賠償。
2、男職工或女幹部年滿50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提出並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為公司服務年限向員工支付遣散費,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補償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的部分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雇勞動者的,無需支付遣散費或者提前通知。
2. 如果保險公司不處理辭職,我該怎麼辦?
員工辭職未經公司批准,員工辭職時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法律規定,雇員可以通過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來終止合同。 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終止聘用; 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3、公司不批准員工辭職怎麼辦。
公司不批准員工辭職,員工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法律規定,雇員可以通過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來終止合同。 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終止聘用; 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分析:是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但視情況而定,並非所有到期終止的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遣散費,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在不低於原合同的條件下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雇主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約。 中止履行後,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自身行為表明未履行主債,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勞動合同期限為 XX-XX-XX-XX-XX-DD。根據《勞動法》等規定,公司特此終止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無限期),並經證明。 >>>More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消滅和客觀上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或雙方意思的表示,消滅債權人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債務的行為。 >>>More
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一種手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 辭退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員工的行政處罰; 除名是處理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 兩者都屬於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