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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案件二審審理的期限一般為自收到上訴之日起三個月; 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會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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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二審的審理期限因案件性質而異。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第二審審判期限為兩個月,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計算。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
高階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 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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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理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式,對判決不服的,審判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該院院長批准; 上訴裁決的期限為30天,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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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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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個月,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期。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83條.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參加二審。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從寬處理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