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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情況,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於訴訟時效已過,因此無法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時效期限為一年:
(一)人身傷害賠償要求;
2)**商品質量未申報;
3)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
4) 存放的財物丟失或損壞。
根據該規定,人身傷害滿一年後,當事人未依法要求賠償的,因訴訟時效的原因,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援。
這種情況有兩種例外,一是有證據證明該權利一直在主張權利,中間最長中斷時間不超過一年; 另一種是對方當事人的自願賠償,即即使一年的訴訟時效已屆滿,當事人仍可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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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的時間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一)人身傷害賠償要求;
2)**商品質量未申報;
3)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
4) 存放的財物丟失或損壞。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限從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當事人自願履行的,訴訟時效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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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效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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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已過! 可以諮詢當地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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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可能的,但我必須確認這確實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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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為私人老闆工作時受傷後,最好先和老闆協商相應的賠償,然後協商達成,老闆會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營養費、後續****費用,但如果有殘疾,也有殘疾賠償,一般根據殘疾程度確定。 如果老闆不願意支付賠償金,或者雙方協商不盡如人意,受害人可以選擇向老闆起訴要求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保姆等生活或消費性工作,則視為僱傭關係,必須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人身傷害賠償。 其他工作內容認定為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包括醫療費用在內的全部收入損失; 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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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老闆協商賠償,老闆會支付醫療費、營養費、後續****費,如果有殘疾,會有傷殘賠償。
2.如果老闆不願意賠償,或者談判結果不理想,可以起訴老闆要求賠償。
3.如果是保姆等生活或消費工作,則視為僱傭關係,並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人身傷害賠償。
4、基本補償專案:
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
5.傷殘賠償專案及標準:
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用,以及因護理和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用和隨訪費用。
民營業主為登記戶籍的,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工傷發生事故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2005〕第12號)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無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力是雇主業務的乙個組成部分。
這是你處理這件事的關鍵,因為你是在給私人老闆工作,你不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你沒有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工傷認定後提起當地勞動仲裁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無勞動合同的月份的雙倍工資和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昭業鬆分析:合同的訂立,又稱訂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前接觸和談判的整個動態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協議並確定合同主要條款或條款後形成的協議的合同。合同一般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協商達成共識,才能成立,也就是說,合同的訂立是乙個動態的過程,無論協議如何訂立,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接受兩個階段。 >>>More
農民工無合同在私營單位工作時受傷的,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對受傷人員進行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