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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年滿65周歲的,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勞動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當事人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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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這取決於您的情況。 依法享受了國家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為勞動關係,對應為勞動關係。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A女士雖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一直不能也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情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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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沒有僱傭關係,只有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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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關係,只有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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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情況:
1、對於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如果沒有其他生計,繼續工作是其生存的需要。 此時,是與勞動單位的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與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待遇或者領取養恤金的人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關係還存在嗎?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和達到退休年齡的雇員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動關係。 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退休制度,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要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手續。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我還能享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仍享有工作權利,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之一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凡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應得到切實保障。
事實僱傭關係的情況是什麼?
1、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應簽但未簽字的勞動合同;
2、書面勞動合同代之口頭協議;
3、以其他形式的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合同、租賃合同、合併合同中對勞動者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具有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勞動關係事實上的延續,不予終止或者續簽的;
5、如果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或者相關條款缺失或者不合法,實際上會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已按照合同約定建立了勞動關係。
2.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員工懷孕,可以終止僱傭關係嗎?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構成犯罪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超過一年,我還能申請仲裁嗎?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一般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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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超過60歲,如果他還沒有退休,他或她仍然處於僱傭關係中。 但是,用人單位聘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勞動關係應當視為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個裂谷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3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勞動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
使用童工是非法的,許多國家法律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勞動,這不僅是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不受身心傷害,也是為了保護同齡青少年的正常身體發育。 >>>More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More
工資轉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勞動者平均月工時工資換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第3號)第2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換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得排除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假日。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