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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合同 由於本案的改進物件,雖然排版裝置原本歸科技開發公司所有,但由於質量不足,科技開發公司同意進行改進,並且由於是根據印刷廠的需要進行改進的, 並使用了印刷廠提供的資訊。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條 受託人提供物料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選擇物料,並接受定製人員的檢驗。
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裝置雖然原本是科技開發公司所有的,但加工改進是按照定製師的要求進行的,所以是合同。
合同和買賣合同都有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兩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為相似,根本區別在於合同是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訂立的,在合同履行後必須存在; 銷售合同的標的物可能在銷售合同訂立之前存在,也可能在銷售合同履行之後存在,但賣方按照自己的標準生產標準化的成品,買方只選擇規格 在這種情況下,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根據其提供的資訊進行生產, 這使得合同的性質成為合同 不同合同的效力不同,因此合同的性質對於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2)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科技開發公司未按照承包人印刷廠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理等違約責任, 返工、減薪、損失賠償等。根據定製商的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承擔返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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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回顧: 1)某化工廠拒絕償還貸款的原因是該化工廠要求暫緩償還貸款,而該公司未作任何陳述,推定合同未變更。(3 分)。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期限,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兩年,......"<2分)由於上述合同尚未修改,訴訟時效仍按原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期限為2002年10月11日。
2分)因此,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償還貸款。(1 分)。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雖然可以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式意義上的起訴權,而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起訴權,即其主張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3分)因此,公司向化工廠提出的還款請求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實現。(2 分)。
**廣播電視大學2005-2006學年第二學期"開放本科學習"期末考試法專業合同法考試題目“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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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陳某將電腦借給王某使用,同年,王某以市場價將電腦賣給了張某,張某在購買該電腦時並不知道該電腦並非王某所有,陳某在得知此事後告知張某電腦屬於他, 並要求張某將電腦歸還給他,張某不同意,於是兩人發生了爭執,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張某的要求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問題:電腦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現在根據物權法的善意收購制度,電腦歸張福所有,原因是張福是按市場價格,不知道底線已經交割,中國的合同屬於債權,善意收購制度屬於法律, 不是本意,而且就本合同而言,根據前後的文字,陳某只起訴要求返還電腦,並不涉及合同的撤銷,因此本合同應仍然有效,本案將對陳某要求返還電腦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並通知他單獨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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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趙某是山區的農民,家裡有乙個花瓶,是趙某爺爺留下的。 李某從別人那裡得知,趙家有一件清代花瓶,就上門要了。 趙某不知道花瓶的真實價值,李某以15000元的價格買下了它。
隨後,李某將花瓶送到拍賣行拍賣,以11萬元的價格售出。 乙個月後,趙某得知此事,以為李某欺騙了他,通過多方渠道找到李某,並要求某歸還花瓶。 李某拒絕了趙某的要求,理由是買賣花瓶是自願的,不存在欺騙行為。
接到指示後,趙某向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並要求李某歸還花瓶。
分析:1)趙某的訴訟主張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麼?
2)法院應該怎麼做?
答:(1)李先生與趙某之間的合同是明顯不公平的買賣合同,而該合同的明顯不公平性是由於趙某缺乏交易經驗造成的,因此趙某某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買賣合同一經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財產。 基於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花瓶買賣合同。並根據《合同法》第58條
該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歸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錢歸還給某某。 如果李某願意支付相當於花瓶價值的價格,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補足剩餘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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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暫停發貨; (2)可以暫停交貨; (3)合同可以解除,不能要求賠償,合同中沒有過失責任; (四)損害賠償; (5)你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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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違約行為。 理由:在銷售合同中,乙行使了先履約的抗辯,當乙得知甲可能因存在證據導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而無法履行銷售合同時,乙要求甲提供擔保是行使先履約的法定抗辯。
2.支付50%定金的義務,以及要求甲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3、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理由:甲提供的鋼材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根本違約),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的10%和損失賠償金5萬元。
4. 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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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是在回答問題還是實際案例?
2、“乙方於5月10日支付了50%的價款作為定金”、“乙方於4月10日要求擔保並暫停付款”——乙方還未到付款日期,怎麼說是暫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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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錢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轉讓前撤銷贈與,前款規定不適用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質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本案中,錢某沒有將膝上型電腦交付給孫某,且沒有賑災、扶貧等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能撤銷贈與,因為行使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 2.不存在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或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公證贈與合同,因此,當錢某已經將贈與交付給孫某時,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產權已轉讓,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能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不是有條件贈與合同,且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產權已經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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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可以撤銷禮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2 禮品不能撤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因此,如果權利已經轉讓,則無法撤銷這些權利。
3 由於江在捐贈孫某的數位相機時並未說明孫某必須履行對江兒子的照料義務,而孫某對江某兒子的照料是基於先前的委託合同,因此本贈與合同不屬於有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權利轉讓後, 江沒有法定理由,不能撤銷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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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接受要約。
《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無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送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三)承諾期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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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康泰公司向中石油出口公司發出銷售邀請書原件:**10萬噸,1,300噸到岸價防城港,交貨時間在2011年11月26日前,現貨不可撤銷信用證,**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 在義大利公司提出要約後,考慮到利比亞的戰局可能進一步惡化,為確保2011年11月26日前交付的10萬噸**不會受到可能惡化的戰爭的影響,公司將於10月1日上午向中國進口公司發出要約, 2011年,希望交貨時間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
問:(1)義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貨要求是否合理有效? 為什麼?
2)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如何合理地處理和應對義大利出口商?
1.關於張的行為特徵。
在開始偷竊王某保險箱的過程中,張某實施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被曝光,而張某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他的殺人行為是在盜竊過程中實施的"拒捕"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是搶劫致人死亡,搶劫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將法定刑罰提高到上級。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用人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歸本單位所有; 申請獲批後,單位即為專利權人。 如果從B單位退休後研製成功了一種新型搖臂裝置,如果仍在執行原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該單位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則該發明創造為服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歸B單位所有, 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如果他沒有執行原雇主的任務,或者發明主要是利用雇主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該技術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