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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依次看看您的問題
1.合同有效。 違約金是適當的,因為它們可以由雙方商定。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2.乙方可能被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法院不會支援它。 但是,這並不排除法院自行決定作出判決。 這是因為它基於合同關係的原因,而不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
4.存款的20%應該翻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另一當事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定金抵銷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兩次退還定金。
5.最後,判決。 由於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因此甲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方提起訴訟,本案可以要求違約金。 除此之外,造成的損害也應得到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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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陳某將電腦借給王某使用,同年,王某以市場價將電腦賣給了張某,張某在購買該電腦時並不知道該電腦並非王某所有,陳某在得知此事後告知張某電腦屬於他, 並要求張某將電腦歸還給他,張某不同意,於是兩人發生了爭執,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張某的要求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問題:電腦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現在根據物權法的善意收購制度,電腦歸張福所有,原因是張福是按市場價格,不知道底線已經交割,中國的合同屬於債權,善意收購制度屬於法律, 不是本意,而且就本合同而言,根據前後的文字,陳某只起訴要求返還電腦,並不涉及合同的撤銷,因此本合同應仍然有效,本案將對陳某要求返還電腦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並通知他單獨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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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違約行為。 理由:在銷售合同中,乙行使了先履約的抗辯,當乙得知甲可能因存在證據導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而無法履行銷售合同時,乙要求甲提供擔保是行使先履約的法定抗辯。
2.支付50%定金的義務,以及要求甲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3、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理由:甲提供的鋼材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根本違約),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的10%和損失賠償金5萬元。
4. 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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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是在回答問題還是實際案例?
2、“乙方於5月10日支付了50%的價款作為定金”、“乙方於4月10日要求擔保並暫停付款”——乙方還未到付款日期,怎麼說是暫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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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趙某是山區的農民,家裡有乙個花瓶,是趙某爺爺留下的。 李某從別人那裡得知,趙家有一件清代花瓶,就上門要了。 趙某不知道花瓶的真實價值,李某以15000元的價格買下了它。
隨後,李某將花瓶送到拍賣行拍賣,以11萬元的價格售出。 乙個月後,趙某得知此事,以為李某欺騙了他,通過多方渠道找到李某,並要求某歸還花瓶。 李某拒絕了趙某的要求,理由是買賣花瓶是自願的,不存在欺騙行為。
接到指示後,趙某向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並要求李某歸還花瓶。
分析:1)趙某的訴訟主張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麼?
2)法院應該怎麼做?
答:(1)李先生與趙某之間的合同是明顯不公平的買賣合同,而該合同的明顯不公平性是由於趙某缺乏交易經驗造成的,因此趙某某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買賣合同一經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財產。 基於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花瓶買賣合同。並根據《合同法》第58條
該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歸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錢歸還給某某。 如果李某願意支付相當於花瓶價值的價格,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補足剩餘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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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暫停發貨; (2)可以暫停交貨; (3)合同可以解除,不能要求賠償,合同中沒有過失責任; (四)損害賠償; (5)你可以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用人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歸本單位所有; 申請獲批後,單位即為專利權人。 如果從B單位退休後研製成功了一種新型搖臂裝置,如果仍在執行原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該單位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則該發明創造為服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歸B單位所有, 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如果他沒有執行原雇主的任務,或者發明主要是利用雇主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該技術的專利。
1.關於張的行為特徵。
在開始偷竊王某保險箱的過程中,張某實施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被曝光,而張某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他的殺人行為是在盜竊過程中實施的"拒捕"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是搶劫致人死亡,搶劫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將法定刑罰提高到上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