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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沒有司法解釋,但《合同法》有兩種司法解釋,兩種對《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於1999年12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09年2月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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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從解釋四那裡聽到任何訊息,但是。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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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後一次修訂於1999年3月15日,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和2012年發布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進一步明確邊界,補充《合同法》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的效力等同於被解釋的法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與合同法本身的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對合同法本身進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後未作修改。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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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未作修改。
中國《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該法的頒布廢止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但是,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規範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係的法律,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
一、原則:
1.合同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將其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二、當事人享有依法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3、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五、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兩方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這種型別的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和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因此也稱為債權人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
合同有時也指產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也稱為合同。 如銷售合同、學徒合同、勞動合同、工廠和車間簽訂的合同。
3、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是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 即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相互表達意圖(意圖表達是對外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圖的行為)。
當事人必須就意向表達達成一致,即意向表達必須一致。
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修改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民事法律關係。 一方或者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依照合同或者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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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未作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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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半級的。 最高法院的級別更高。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的,當事人在期限屆滿後不行使的,即告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促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的,該權利應當消滅。 >>>More
據中國法院網訊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法官網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徵求全社會意見和修改建議》。 >>>More
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如下:
(一)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對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有權賠償的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More
在訴訟中,爭議民事權利義務的轉讓不影響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和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