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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的,當事人在期限屆滿後不行使的,即告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促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的,該權利應當消滅。
經雙方通知:
1)在法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提出要求後的合理期限的長短,不能說這不是立法上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施〔2003〕7號司法解釋)。 《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促後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不要求的,應當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逾期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催款後的合理期限屬於一種排除期限,即法律規定的某項權利的預期期限,如果權利人在排除期限內不行使該權利,則該權利將喪失。撤銷權的行使是乙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釋非常有必要明確規定撤銷權的排除期限。 但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發〔2003〕7號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排除期限。
當事人催款的,可以參照發〔2003〕7號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從求償權的初衷來看,在當事人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非解除權人可以為享有撤銷權的人指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在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撤銷權即告消滅。《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明確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為權利人指定適當的行使期限,在該期限屆滿前未明示撤銷權的,解除權消滅。合理期限的排除期不應過長。
行使撤銷權實際上是對違約方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較為嚴厲的懲罰,其後果是導致雙方合同法律關係的終止、財產關係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或終止履行。 為防止在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仍享有較重的撤銷權時發生撤銷權的發生,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當短於承擔違約一般責任的兩年訴訟時效, 否則將明顯不利於債務人,也會對訴訟時效制度產生影響,造成合同關係極不穩定,也違背了法律平衡雙方權利的公平觀念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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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一般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終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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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為逃避債務而嚴重惡化經營狀況、轉移財產或者逃取資金,喪失經營信譽,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渣梁的質量、價格、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助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履約地點不明確,支付幣款的, 履約應當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進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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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時間是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談判和訂立過程中約定的平衡,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 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2)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期限, 履行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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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時間是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談判和訂立過程中約定的,用於界定合同當事人是按時履行合同義務還是延遲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住所(2)標的物(3)數量(4)(質量)(5)價格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糾紛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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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已經廢止,《民法典》規定的終止期限為一年。 當事人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的,從約定。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行使撤銷權期限的,解除期限為一年。
有權終止權的人經對方催促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履約地點不明確,支付幣款的, 收到的貨幣應按當事人所在地執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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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最長期限為自民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 根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應當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或自發生重大誤解的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90 天內;(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明示或者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消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一)撤銷權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有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消滅;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明示或者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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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勞動法》和地方性法規並沒有設定下限,只是對無限期的情況規定了無限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限期期限應予終止。 ”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期限可長可短,長則數年,多則十年,短則一年或數月。
2、沒有固定期限,即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開始日期,具體終止日期不約定。 無限期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在履行過程中沒有出現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勞動關係一般可以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持續到勞動者退休。
3、期限為完成某項工作,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某項專案為生效期限,一旦完成該工作或專案,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新員工合同簽訂多長時間比較合適。
1、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不限制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只限試用期的長短。
2、現在企業一般選擇三年或五年合同,續簽合同期限沒有法定限制。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兩份合同,那麼第三份合同,除非勞動者要求設定合同期限,否則勞動者應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般來說,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過長或過短都不合適,所以建議選擇3年,這足以讓員工了解公司的平台是否適合自己,也足以讓雇主了解員工是否能為公司創造價值, 這對雙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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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期限是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談判和訂立過程中約定的,用於界定合同當事人是按時履行合同義務還是延遲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多看一點耐心 第一條 制定本法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成長和成長,維護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