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一般保修責任和連帶保修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3-05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它們。 如果是一般擔保,貸款到期時必須先找債務人,如果擔保人直接要錢,擔保人可以拒絕,這叫先訴權。 如果是連帶擔保,貸款到期後,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還款。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郭某能否起訴薛某,涉及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債權人接受且不提出異議的,成立薛某與郭某之間的擔保合同。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根據這一規定,薛某的擔保方式為一般擔保。

    關於一般擔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對債權人的擔保責任。

    郭某作為債權人,在他與何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經審理或仲裁無法履行之前,不具備向薛某主張權利的法律條件,何某的財產依法仍無法履行債務,這也是薛某拒絕承擔郭某擔保責任的法律抗辯理由。

    例如,薛某和郭某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無論他是否有償還能力,只要他在期限內不還款,薛某就會還款; 或者,如果薛某對貸款負有連帶責任,則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而薛某的擔保方式是連帶責任擔保。這樣,根據《擔保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郭某有權向薛某主張權利,即可以起訴薛某。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一般擔保責任只有在債務人無力承擔債務返還責任時才承擔責任,即當債務人已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償還全部債務時,擔保人將承擔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只要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就可以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在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被告。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1、保證人免責條件不同:一般擔保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在連帶擔保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在第一次訴訟中的抗辯權不同: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在第一次訴訟中具有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尚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依法無法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無權進行一審抗辯。

    3、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同: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義務,即補充義務; 連帶責任擔保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在擔保範圍內向債務人或擔保人主張賠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無權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種類為一般擔保或者擔保種類未約定,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法》第十七條規定: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連帶責任擔保。 即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不僅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還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無權進行一審抗辯。

    在擔保期內,債務人依法要求連帶責任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得拒絕,這是連帶責任擔保中保證期限有效的積極方面。

    一般保修和連帶責任保證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第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適用方式不同。 在一般擔保中,只有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合同時,一般擔保人才需要承擔責任,擔保人是附加責任; 但是,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誰來履行債務,沒有優先權;

    第二:辯護權是不同的。 一般擔保人有權進行一審抗辯,這意味著債權人不起訴債務人,而是直接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法院,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的,一般擔保人有權拒絕履行。

    在連帶責任擔保中,擔保人沒有這種抗辯。

    第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 在一般擔保中,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債權人自主債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將中斷。 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通常不會因任何原因中斷,如果保證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只有在發生法定原因時才會中斷訴訟時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擔保責任人有權進行一審抗辯。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尚不能履行債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人無權進行一審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執行財產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4)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擔保。

    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一般擔保責任與連帶擔保責任有以下區別:一般擔保責任僅在借款人無力承擔時由擔保人承擔; 連帶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7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廣義擔保。

    第688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承擔債務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689條.

    擔保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一般保修和連帶責任保證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適用方式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是附加責任; 但是,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可以選擇由誰在債務人和證人中履行;

    2.抗辯權不同。 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有一審抗辯權,但在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沒有這種抗辯權;

    3、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不同。

    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 一般擔保的擔保方式是,擔保人只對債務人無法履行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首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人確實無法履行時, 能否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而不考慮債務人是否真的無力履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在一般擔保中,債權人必須首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已經強制執行了債務人的財產,而債務人仍然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一般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當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時,應當恢復履約。 中止履約後,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約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擔保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三、一般擔保中的保證人有權進行一審抗辯,而連帶責任擔保中的債務人無權進行一審抗辯, 四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連帶責任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擔保僅由雙方商定。

    法律分析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最大的區別在於,一般擔保人享有一審抗辯權,而連帶擔保人不享有一審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的含義是,一般擔保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否則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換言之,只有當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仍無力償還債務時,才能提拔或擊敗一般擔保人,並可以要求一般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義務。 至於擔保的形式,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根據擔保合同約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連帶擔保人之間沒有約定,法律會將其視為連帶擔保。 擔保合同的成立可以有多種表述方式,擔保條款可以在主合同中訂立,或者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單獨訂立書面擔保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單方面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保函,債權人接受且不提出異議, 或者雖然主合同中沒有條款,但擔保人在主合同中簽字或者蓋章。

    無論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當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時,擔保人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擔保的形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形式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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