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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或您的家人可以向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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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個人申報工傷的時間是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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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因住院且無其他親屬導致申請人無法申請,中止申請,不應視為已超過申請時限。 可以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與簡單物品的拆除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中,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時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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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因住院且無其他親屬無法申請,中止申請,不應視為已超過申請時限。 可以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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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發生後,單位應當在30日(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也可以申請30日以上不超過1年(訴訟時效),但工傷認定前的費用由本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申請承認的,勞動者或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訴訟時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承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在申請認定工傷後十五日內作出,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 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認定工傷的期限。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您可以先去勞動仲裁裁定勞動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並可隨裁定在一年內(訴訟時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年內向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之日起的天數。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期限一年後,勞動者能否主張權益,主要取決於“一年”有效期是否真正過去。
這裡經常存在乙個誤區,很多人認為一年的訴訟時效是從工傷發生時算起的,所以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認為工傷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其實這種計算起點是錯誤的。
1、工傷事故訴訟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應從工傷終止之日或者傷殘評估之日起計算。
工傷案件是一種特殊型別的人身傷害案件。 《民法典》規定,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該權利之日起一年。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未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屆滿的,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請求仲裁部門作出不予受理工作的決定,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法院將對勞動傷害作出認定,並確定勞動者應當獲得應有的賠償。
一年期限屆滿後,工人可以申請人身傷害賠償。
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工傷確實已過期的,勞動者可以由用人單位代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傷害賠償。
工傷的後續費用由誰承擔?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工傷,停職後仍需繼續勞動,勞動關係終止後,該費用由誰承擔? 在用工期間,勞動者因工傷或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因過錯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More
如果是社會保險,可以報銷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所在地的醫院已經辦理了轉診手續,另一種是到其他地方就急診。 比例需要諮詢當地醫保部門,通常與當地醫療相差不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