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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只有N+1補償,沒有N+2的規定。
所謂n,是指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即用人單位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則按一年支付, 如果少於半年,則為半年。
所謂+1,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選擇額外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
《勞動法》中有2n賠償條款,適用於用人單位因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支付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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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指根據自己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所謂+1,是指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適用於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解雇賠償標準。
一般來說,解雇的遣散費是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年限計算的。 例如,如果你在公司工作了2年,你應該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如果你在公司工作了3年,你可以得到3個月的工資,依此類推。
如果工作超過六個月但不到一年,仍將按一年進行四捨五入。 用人單位工作滿半個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當然,不同型別的工作和職位的薪水自然是不同的。 如果雇員的月工資(合同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是中央直轄市或雇主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遣散費標準按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給他,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
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上述賠償標準兩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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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補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法規定,勞動者按在撣棗山大隊工作年限,每滿一年領取乙個月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n 是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的名稱。
醫療期限屆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客觀情況嚴重、客觀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履行法定程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加上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或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解雇。
工資轉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勞動者平均月工時工資換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第3號)第2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換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得排除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假日。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More
您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並請收集證據、工作評估、公司對您的績效的解釋。 如果公司沒有理由終止合同,您可以獲得至少兩個月工資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