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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除非甲能證明他遭受了價值100萬美元的精神損害。
無效,不能豁免。
不過,提高賠償請求的金額是A的事,就算他提了1000萬,只要他能付得起訴訟費,就沒有問題,法院支援與否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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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損壞,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標準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如果照相館在商店和顯影單上明確表明任何照片因處理錯誤而損壞,則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處理費的兩倍。
由於本條款免除了照相館的自身責任,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因此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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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對精神損害的賠償一定是受害人的某種心理表現,並且有一定的表達,因為是具體事實而要求鉅額賠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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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館丟了結婚紀念膠卷,於是拿出當地一家照相館協會的宣告,付了一捲膠卷,這也是不合理的,但是他們要求100萬太多了,法院也不會支援,可以去消協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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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那麼多錢當然是不合理和不可能的。
當地照相館協會的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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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1、甲的請求不合理,2、乙對協會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賠償必須伴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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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社會生計 >> 法律.
問題描述:北京經濟日報2003年1月16日報道; 關於附近漏水導致地基坍塌的文章。 根據報告; 李某現在住的是一間方房,最近房子向北傾斜,發現鄰居的排水管常年漏水,牆長短,家禽氣泡通過汙水和傾斜現象。 他多次向鄰居解釋冰雹,希望他能採取一些措施來防止損失進一步蔓延。
然而,鄰居卻不予理睬,說水管漏水並不嚴重,牆體傾斜是因為地面基本不紮實,與他無關。 現在牆坡比較傾斜,屋頂甚至有裂縫,李覺得住在這裡很不安全,但又覺得太過分了,不能讓他自己修房子。 現在他很尷尬,不知道該怎麼辦。
從法律角度分析此案,並說明其法律依據以及李某應如何處理。
分析:可以以鄰接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採取措施解除障礙。
雙方可能爭論的焦點是漏水與房屋傾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關係。
這種舉證責任可能由原告承擔。
如果需要專業評估,建議在處理之前向法官解釋。
只要能證明,勝訴似乎不是什麼大問題。
主要索賠是要求鄰居更換水管,以確保沒有漏水,並對現有房屋造成的損壞支付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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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所有權是無法交付的,能夠交付的只能是物,轉讓的是所有權。 所有權可以在貨物交付的同時轉讓,也可以提前或延遲轉讓。
物的交付形式有兩種:實際交付和模擬交付,實際交付是當場交易和當場所有權轉讓。
有三種型別的預製交付(也稱為概念交付):占有修改、指令交付和簡單交付。
模擬交付有三種型別,所有權不會隨著物品的交付而轉移,但每種都有自己的特點:
占有的變更:買賣雙方約定相同意思後,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但當事人約定出賣人暫時占有標的物一定期限,雖未實際交付,但所有權已歸買受人所有, 如果出賣人擅自處分標的物,則侵犯了買方的所有權。
指令的交付:當銷售訂立時,當標的物為第三人占有時,賣方指示買受人標的物所在地,同時通知占有標的物的第三方(如承租人、借款人等),當銷售通知到達第三方時, 合同生效,雖然第三人仍占有標的物,但標的物的所有權已轉移給買受人。
簡易交割:是指在雙方進行買賣交易之前,如通過租賃等方式,當雙方達成買賣協議時,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無需辦理交割手續, 因為買方之前已經占有該房產。例如,A向B租了一頭牛,在租賃過程中,B缺錢花,對A說:“我把牛賣給你”,A同意並付了價錢,這頭牛就屬於A了。
我想這很清楚。
補充一點,這個問題已經解釋過了:A向B提出再借幾天玉石,說明此時玉石的所有權已經是B的,所以這就是上面提到的占有修改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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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玩幾天的協議是基於甲方承認玉石歸乙方所有,是模擬交付給乙方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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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種情況下,銷售合同已經履行。 買賣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消滅。 B聲稱,由於占有變更的後果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是否支付價款只是債權人的權利問題。 第二,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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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變更:買賣雙方約定相同意思後,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但當事人約定出賣人暫時占有標的物一定期限,雖未實際交付,但所有權已歸買受人所有, 如果出賣人擅自處分標的物,則侵犯了買方的所有權。
然後是簡單的交付,教學交付,然後是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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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兩頓飯應為不當得利,但由於A工廠不知情,被退回。
只需要歸還現有的不當得利利益,兩噸水泥損壞丟失,就沒有必要歸還。 而10噸,交付後風險轉移,需要A付出代價。 所以選擇 B。 編寫單詞並不容易,我希望採用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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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的答案是C,在共有所有權關係的內部關係中,每個共有人根據其份額或這一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 A、B 錯了。
本案中,兩個共有人輪流使用共有財產,權利義務沒有體現在一定份額上,共有財產的“應得部分”(即共有人的份額)是相同的,所有權金額沒有劃分,所以不是按份額共有的, 而是共同所有權,共有人平等享有權利和義務。所以 C 是對的,D 是錯的。 例如,如果房屋倒塌,不應追究甲的全部責任。
對於問題20,選擇A。 《民法通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民通意見》規定,債務人在履行義務後以訴訟時效已屆滿為由悔改的,不予支援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案中,B的借款期限為一年,五年後才第一次向A索要錢款,而A的債務訴訟時效已經屆滿,A沒有表示願意還款,不符合“履行義務”的條件(不僅指債務人實際履行義務, 以及《民通意見》第171條規定的義務人對義務的重新承諾,因此乙無法通過訴訟追回其款項。(在本案中,中止或中斷訴訟時效沒有法定理由),因此B和D是錯誤的。
民事訴訟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但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但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 因此,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主張(作為權利人勝訴的依據,又稱勝訴權)消滅,但程式性主張不消滅。 (例如,《民通意見》第171條),因此法院應予採納,但不支援其請求。
因此 C 是假的,正確答案應該是 A
其餘選項與 dihzr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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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乙個事件,導致繼承關係發生的法律事實是乙的死亡,而乙的死亡是乙個事件。 2、至於乙的死因,甲的殺人行為,不在繼承關係發生評估的範圍之內。 3.事實行為,是指不表達內心意圖,依法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例如,如果丟失的財物被找回,沒有原因需要管理等,首先,B的死亡不是法律行為,而是由A殺死B的法律行為引起的,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評估B的死亡就足夠了,沒有必要延伸到A的殺人行為。 光是看B的死就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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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與糧油公司簽訂的10噸小麥合同有效。
2)乙與糧油公司簽訂的5噸玉公尺買賣合同的效力分為兩種:一類是有效;另一種是效力有待確定的。 具體來說,分析是:
如果A市、B市糧油進出口公司出具的採購小麥委託合同僅針對小麥採購,則乙擅自採購玉公尺的合同是越權的,經本人認可後方為有效,而本問題中**市的糧油進出口公司不予承認, 所以這筆款項=購買玉公尺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委託A、B採購糧食,委託不明確,或者合同空白,使對方認為B有權購買玉公尺,形成表面表象。 在這種情況下,乙的玉公尺採購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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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委派**,而且很常見**。
10噸小麥經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授權。 因此,小麥合同有效期為5噸玉公尺,未經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授權。 也沒有跡象表明對方善意地相信其有**,因此不符合履行,屬於權利缺失,合同效力有待確定。
市A糧油進出口公司擁有追溯權和否決權。 糧油公司有撤銷權。
在A市糧油進出口公司拒絕承認後,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 無權**的人應承擔合同過失和損害賠償責任。 甲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 A 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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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購買10噸小麥的合同有效。
二是5噸玉公尺的採購合同有效,因為構成表面表象,糧油進出口公司應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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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乙個。在對合同雙方資格的審查中,甲方的審查,當需要代表法人簽署合同時,授權委託書必須由法人簽署,授權委託書的內容必須明確人員, 時間和事件。
灣。本案委託有效。
三.A和B是有效的,2)有效的 根據上述理由證明理由的合理性(這部分與第一部分重疊,只要使用兩個地方中的任何乙個)。
試試吧。
1.不可能快速改變,乙個人的性格不會輕易改變,你可以試著多交朋友(不要交你想說的那個),多和朋友聊天,多看,多聽,多學,開朗,就會慢慢改變。 >>>More
基因型頻率是種群中某種基因型的個體與種群中所有個體的比率。 為方便起見,如果常染色體中的乙個基因座A中有兩個等位基因A1和A2,則該基因座有A1A1、A1A2和A2A2三種基因型,並且這三種基因型的頻率分別為d、h和r,那麼同一基因座中所有基因型的頻率之和應等於1, 即 d+h+r=1。基因頻率是種群中等位基因的數量與該基因座中所有等位基因的比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