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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需要區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二是區分一般保證人和連帶擔保人。
1)人保所作的擔保是由第三人作出的,財產擔保可以由第三人或債務人作出。在財產保險和人保的情況下,人保僅在財產保險不在財產保險範圍內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2)對於一般擔保人,擔保人有權進行一審抗辯,因此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後,債權人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且連帶擔保人一審無權抗辯! 有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3)保修期。債權人需要要求保證人在擔保有效期內承擔擔保責任。 逾期的,擔保人無需提供擔保責任。
我想你只需要了解這些知識點,你自己就能理解。
如果我沒有說清楚,你可以再問一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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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不難這樣理解:一般擔保是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以主債務人無力支付為限。 何時可以確定無法償還,即在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償還。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地位等同於主債務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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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崩潰分析: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早於或等於主債履行期限的,視為無約定,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還清主債本息或其他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已過期) 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 視為無約定,保質期自主債履約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本金債務的本息清清、清償等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滿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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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內容如下:主債權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行使其在債權中所佔份額的擔保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債務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務人為貨物本身提供擔保,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人為貨物提供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換言之,如果主債權被分割或轉讓,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權益; 當主債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時,債務人為貨物本身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以擔保財產為全部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主債權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每個債權人主張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債務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務人為貨物本身提供擔保,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人為貨物提供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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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其中規定,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償還本債本息為止, 等,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為自主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2年。
您好,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其中規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還清主債本息的,視為約定不明確, 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擔保法解釋》(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是對保證人行使提前追償權的規定的隱含模仿。 前條規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可能會發生擔保人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前,債務人管理不善、損失嚴重、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此時,債權人、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
這種解釋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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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 嚴重損失,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擔保法若干問題手輪解讀》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 嚴重損失,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無約定,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前六個月。 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還清本金、本息等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限為自履行主債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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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犯和債務人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超過三年的,對方當事人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當事人一般不能通過訴訟抗辯。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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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保證期限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不同意或約定不打擾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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