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在哪裡?

發布 社會 2024-08-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履行合同地人民法院對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對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人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由票據付款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的,應當以合同的履行地為約定的履行地。

    合同中對履約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物為支付幣種的,以收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對於其他標的物,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執行交易的地點是履行合同的地點。

    合同尚未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是租賃標的物作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有約定,請遵守約定。

    第二十條 通過資訊網路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送達的,應當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物的,應當以合同履行地為收貨地。 如果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有約定,請遵守約定。

    第二十一條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貨物的,可以管轄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因人壽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管轄法院,而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地是否與協議不同, 除法律第3款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合同糾紛標的物型別確定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的,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再適用。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的履行地應當直接以立即結算的合同中實際交易地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受審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合同尚未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的,以粗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沒有約定的,按照交貨方式確定合同的履行地:採用交貨方式的,貨物的交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 採用自提方式的,取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按照木材、煤炭運輸方式進行託運或者交貨的,貨物的運輸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一致的,以合同履行地為實際履行地。

    3、加工合同中,加工地應為合同的履行地,但合同中約定履行地的除外。

    4、租賃標的物的使用地應當為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但合同中約定履行地的除外。

    5、在補償合同中,接受投資方主要義務履行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管轄選擇約定。

    7、合同當事人之間選擇管轄城鎮管轄的約定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約定無效, 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8、因保險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者運輸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對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由產品生產地、產品銷售地、侵權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約定合同糾紛管轄地: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但是,它不應違反等級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

    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差額出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格鬥之旅。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及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其他地方,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約定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在不違反法院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的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當事人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管轄為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履行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與爭議提案有實際聯絡,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其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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