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具體情況。
《民法典》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結婚的實質條件得到滿足的,在《婚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登記,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辦理事實婚姻但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辦理。除可以證明該財產為個人單獨擁有外,一般按共同所有權進行分割。
我國法律如下: 第六條 一男一女依照《民法典》第1049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計算。
第十條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到提起訴訟時,法定婚姻無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婚姻無效確認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效力的審判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的,可以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起草調解檔案; 調解協議不成的,應當一併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認婚姻無效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況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和婚姻無效確認請求另行受理的,應當在請求無效的案件判決作出後審理離婚案件。 第七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張作為配偶繼承權的,依照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
新婚姻法規定,沒有結婚證的,不算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護。
-
目前,我國法律不保護未登記的婚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男一女擬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一男女欲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
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如果涉及兒童和財產問題,則仍受法律保護。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1、結婚20年沒有結婚證,算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在我國不再得到承認。 如果你不依法結婚,你就不受法律保護。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2. 未婚丈夫是否被視為事實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即為真正的婚姻關係。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男女結婚的,均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首先要弄清楚到底什麼沒有結婚證,如果你已經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但結婚證遺失或損壞,婚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如果這意味著婚姻尚未在婚姻登記處登記,則需要在特定時間點確認婚姻的有效性。
究其原因,雖然目前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根據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逐案處理。
(一)在實施前已滿足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應當作為事實婚姻處理;
(二)實施後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補足婚姻登記,未辦理完婚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重新登記結婚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的時間計算。
《民法典》第1049條明確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但考慮到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施時間較長,此前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案件較多,法律根據相關時間點進行區分,並非未取得結婚證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不再得到法律承認。 已婚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所以事實婚姻現在不被承認。 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有特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完全是男女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54條.
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這是非法的,有損於個人權利。
法律分析
沒有結婚證是同居關係,國家對同居關係沒有法律保障,事實婚姻的情況會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事實婚姻的國家現實條件。 現在很多人辦過婚事,沒有申領結婚證,也就是沒有拿到結婚證,然後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是指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建立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稱為婚姻的確立。 婚姻關係的建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婚姻的主體是一男一女。
不是由於男女生理差異而產生的結合不構成婚姻。 同性的人不能結婚。 婚姻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 否則,婚姻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後果。 即:
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和形式要求,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婚姻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建立雙方之間的關係。 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在沒有法律程式的情況下,任何實體、個人或夫妻都無權解除這種既定的婚姻關係。 結婚的必要條件是:第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二,他們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第三,他們必須是一夫一妻制。
禁止結婚條件:一是禁止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結婚。 第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拒絕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未經同意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5)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人。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關係是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不受法律調整,也不存在離婚這回事,只要雙方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至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法院作出裁決,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 >>>More
所謂合法婚姻,就是要經過婚姻登記。 如果你沒有收到結婚證,你只能處於同居關係中,無論你是否經過結婚儀式,都是非法同居。 新的《婚姻法》廢除了事實婚姻的要求。 >>>More
你好! 離婚原則上需要有結婚證,無論當事人是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還是去法院申請離婚,都需要先證明男女之間有合法婚姻,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男一女,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區別對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