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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所以你朋友的父母的婚姻仍然有效。
如果你朋友的母親想再婚,首先要做的就是結束目前的婚姻。 她可以上法庭起訴離婚,這種情況通常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沒有任何拖延。 法院判決離婚後,她可以重新登記結婚。
根據你的資訊,你朋友的父母應該在大約20年前就建立了事實婚姻,當時事實婚姻受到法院的保護,並建議你朋友的母親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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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朋友的父母應該在大約20年前就建立了事實婚姻,當時事實婚姻受到法院的保護,建議你朋友的母親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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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和母親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典型的同居關係,母親可以隨時結婚,而且是第一次婚姻(不是第二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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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本案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你的朋友只能算是私生子。 如果他的父母還想在一起,當然應該辦理結婚手續,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現在完全沒有必要彌補這種情況,只要媽媽找到合適的人直接結婚就行了。
至於財產,他父親離開時,他已經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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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法律已經廢除了對事實婚姻的保護。 雙方可以補發結婚證,婚姻的效力應追溯到婚姻實質要素成立之時。
如果現在要分居,不需要手續和手續,在結婚證續簽之前,他們處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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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沒有拿到結婚證,現在我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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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即構成事實婚姻,離婚通過訴訟進行。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仍未申領結婚證的,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雙方可自行解除同居關係。
3、結婚證遺失的,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有常住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再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辦理離婚,也可以到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證,簽發婚姻狀況證明書即可; 然後通過協議或訴訟進行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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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夫妻如何離婚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即為事實婚姻,如果辦理離婚,則需通過訴訟進行。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仍未辦理結婚證的,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
3、如結婚證遺失,只需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再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辦理離婚,或到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結婚狀況證明並作出宣告即可, 然後通過協議離婚或通過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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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頒布實施之前,除非雙方願意重新登記,否則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登記辦法》頒布實施後,不存在離婚問題。 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法院終止關係,自行終止就足夠了。
如果對同居財產的分割有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子女撫養費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並兼顧父母撫養子女能力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這是小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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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爸爸沒有結婚證記錄,但現在爸媽想離婚,怎麼離婚就問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世2001年第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離婚,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夫妻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因此,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2.我結婚了。
這只是事實上的婚姻,而不是法律承認的婚姻。
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只有當雙方都登記結婚時,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您只需要解除同居關係,不需要通過法院或民政部門解除關係。
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雙方的收入仍是個人財產,這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
我們來談談養育孩子的問題吧!
子女撫養問題應當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 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您可以援引子女撫養的有利情況,在法院確定子女由您撫養後,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應當視為事實婚姻。 >>>More
只要你出生在中國,活著的人就是中國公民,可以得到乙個戶口。 憑出生證明,父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可以在戶口登記地辦理相關手續。 即使父母有過錯,孩子也不應該為這個錯誤負責。
非婚生子女的,其監護人可以按照自願與父母定居的政策,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子女說明書,自行或其監護人申請永久居住登記。 申請與父親定居的,非婚生子,無戶口,還須提供有資質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