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是學生的守護者! 應該有義務保持學生的身體完好無損! 學校需要負責! 老師們有很多責任要處理! 造成傷害的孩子要承擔一點責任!
受害者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
學校的事情很麻煩,最好有法律權威的幫助! 推薦給上訴法庭! 雖然我們是罪魁禍首,但我們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責任! 不要承擔全部責任!
-
如果是學校的裝置造成的,學校負責,但如果你沒有校外保險,你將無法獲得保險。
那個學生是負責任的,你可以告他父母,那是在上課時間,學校也應該負責,你們可以一起告。
如果學校需要對中小學的校園傷害承擔責任,則由對方孩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
當學生在學校時,老師當然是監護人,畢竟這是在學校發生的事情。 但是,由於主要孩子之間的爭吵,主要責任可能是孩子,但老師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
-
學生已經支付了所有費用,就像一些場所的會員資格一樣。 在學校享有平等、健康和安全的權利。 雖然現在有些費用由國家承擔,但仍然是人民的稅款,而是通過國家轉移的。
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即使是在商場偷東西時不小心滑倒的小偷也有權起訴商場。
-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有財產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不足以充分賠償的,由其監護人補足。 2、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即即使監護人已經履行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傷害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但屬於有條件賠償責任和過錯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 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 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傷的,學校不承擔責任,視學校是否履行職責而定,未履行職責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在校內或者校外組織活動中發生成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進行急救,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犯知情權、知情權的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其他有關方面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相關方應按照其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有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危害後果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依法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的學校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二)學校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的;(七)學生有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的特定體質或者特定疾病,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法律分析: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有意外傷害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獲得保險賠償並不能免除學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履行了職責,未履行職責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原因。
(二)學校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宴會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的。
(七)學生有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的特定體質或者特定疾病,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
(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學校和老師都有責任。
《民法通則》對校園內發生的侵權案件有專門規定。 學校對侵權人和被侵權方均負有責任。 當然,到最後,就算學校要負責,踩到女兒手指的老師還是要付出代價的。 >>>More
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大學生,而不是未成年人。 在這方面,學校的管理責任相對較輕。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找到失蹤人員的下落,否則,如果有損失證明,您會申請賠償。 >>>More
相關資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