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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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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責任,具體責任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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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負責,學校也有責任,孩子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學校,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有監護義務。 學校和家長不認為理所當然,也不隨波逐流,達成委託監護的合作模式,所以學校發生的一些事故要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來承擔。
法律分析
學校是否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事故承擔責任,應根據事故情況確定。 事故和責任的確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其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有關方面的過錯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由相關方根據其行為與結果的比例承擔責任。 發生事故造成下列傷害的,學石殯葬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學校管轄範圍內及提供的相關裝置,存在不符合國家規定,或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 學校安全保障、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造成管理混亂、安全隱患等問題時,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 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法定標準; 在校外活動中,未開展安全教育,對可預見的安全問題未採取相應措施; 當學校明知部分教職員工有身體疾病,不具備相應工作的資格,但未採取有效措施時;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不適合未成年學生的活動; 學生因某些原因不適合參加某些活動,但學校不予重視和處理; 當學生突然生病,但學校不予重視並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 體罰,或者違反有關教育法規定; 當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時,學生在發現後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制止,造成不良後果; 當學校沒有發現擅自離開學校,或發現並未通知有關學生的監護人,在此期間學生遭受了一些身體傷害時; 其他相應的責任條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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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受傷,學校通常有責任賠償。 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排塘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傷害的,第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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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受傷,學校通常有責任賠償。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方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宗派棚戶區、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照料王賢的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關鍵問題是學校是否規定孩子應該回家還是留在學校,直到晚上的自學時間。 如果屬於前者,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精神,學校的監護責任從孩子進入校門開始,到孩子離開校門結束。 那麼在這段時間裡,學校對孩子完全沒有責任。 >>>More
可以開一家動漫店,購買動漫周邊產品,現在動漫文化很流行,學生也是動漫產品的主要消費群體之一,大部分學生更願意為自己的喜好花錢。 動漫店的利潤空間大,在學校開一家動漫店就好了。
視在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下)還是行為能力有限者(10-18歲),學校支付的責任在不同階段不同,具體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