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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構成。 即犯罪的主觀和客觀方面。
例如,罪犯對承認錯誤的態度,他是否疏忽,犯罪時的年齡,犯罪的手段和情節是否殘忍,影響是否惡劣等等。
然後,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罪犯定罪判刑。
可以歸納為:刑罰與犯罪相適應,刑罰與犯罪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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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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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的證據 法官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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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適當方式方法,依法向社會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審理時間、地點。
1.可以帶動合議、抗辯、迴避等各種制度的實施。
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有了培照,可以拉近法院與群眾的關係,增強審判者的責任感,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4、可以充分發揮試驗的教育作用。
1. 法院的公開宣判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缺乏實質性披露,公開審判只是形式。 公開審判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判活動,即案件中證據的使用、事實的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判斷都應當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公開審判形式化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在:
2.先確定,再審查。 雖然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推進,法官“萬事俱備”的狀況有所改善,但總體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行使職權還是過於積極主動。 法官在開庭前對訴訟介入過多,通過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實際上案件的實質審理已經開始,裁判意見已經形成,公開審理只是一種形式;
3.審判與中明判決分開。 也就是說,案件的審判沒有裁決。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絕大多數案件只能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才能作出決定,案件必須由合議庭執行。
一般來說,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出庭,離婚案件也是如此。 換言之,如果離婚案件中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出庭,就很難查明相關事實。 為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視為自動撤回離婚訴訟; 如果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視為同意離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