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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a.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當事人的意願導致法律關係的形成、改變或消滅。 法律事件可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型別。
如自然災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b.“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造成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
沒有管理、自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發現丟失物品、發現埋藏物品等行為。 張佳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繼承,選擇繼承就是設定權利,所以是法律行為。
c.民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李四表示有意接受禮物,並設定歸屬。
d.王武沒有設定所有權的意圖,但實際上得到了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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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的行為、結婚的行為、處分權利的行為、收養的行為和立遺囑的行為都是五種民事行為。 其他則為事實行為。 這是乙個很好的方法,只要記住它。
如果你想更多地了解理論,你應該讀一本書。 贈與是一種合同行為,也是一種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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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社會, 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2004年,單位(國有單位)認為我結婚時需要借給我一套房子,但因為房子很破舊,我告訴單位領導(第一任領導)我想裝修,希望以後能把這套房子給我, 他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說:“我不在乎你,你不告訴我,就假設我不知道。 於是我花了3萬多塊錢把房子裝修,大家都知道我在裝修,開始前又問了一遍領導,他還是說不管我,沒人跟我說我不會裝修。
既然雇主想收回房子並將其分配給另一名雇員,我可以要求雇主為我的額外部分提供經濟補償嗎? 我聽說該物業的附件屬於該物業的所有者,我不應該破壞我的裝修嗎? 而且我不可能恢復原來的樣子,所以我要吃虧?
現在單位已經出具了《換房處理辦法》,要求我在限期內交房,否則將被罰款100元/天,三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 事情讓我這麼生氣,我真的要和單位打官司嗎?
分析:您的行為確實屬於向他人的屬性新增新屬性。 但是,該財產能否以折扣價補償,以及補償金額是多少,取決於財產的被扣押人是否事先徵得了財產原所有人的同意,並就所附財產的未來賠償達成了約定。
在裝修房子的時候,你和領導都有錯。 從你的角度來看,當你“借款”時,你擅自進行了裝修,並試圖以“既成事實”的形式達到“借款不還款”的目的,明知房屋尚未分配到確定的分配,沒有獲得領導層的明確同意,更沒有就未來處置附屬財產達成協議, 並試圖以“既成事實”的形式達到“借款而不還款”的目的。領導也有一定的過錯,他對於你的裝修要求,沒有明確反對,而是用“就在我不知道的時候”、“沒關係”等足以讓員工認為是在暗示默許的回覆,所以單位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責任比例很小。
如果你和單位打官司,你肯定會輸。
有鑑於此,建議你與用人單位商量,是否要求用人單位讓下一位新租客給你適當的補償,不要要求太多的錢,這樣你才有可能接受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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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如果是單選,則選擇C。
協議中有三項權利和義務。
10,000元現金所有權轉讓索賠。
2.一年後要求雙倍還款的利息。
3.三居室房屋代位求償權的抵押設定。
1 有效。
2部分無效,第3部分超過同期同一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則無效。 這種不履行債務的,關於抵押品所有權轉讓的協議是一種流動性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
該法律行為是貸款合同行為,物權擔保是次級合同行為,法律效力取決於主合同,貸款合同的主要標的物是合法的,但利息協議太高,利率之所以這麼高,是因為張某的父親病危, 符合《民法通則》第69條關於利用他人危險的規定:“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情況,迫使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能被認定為利用他人危險。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規定,利用人身危險無效,適用新法優先於舊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對方的危險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綜上所述,本行為是利用他人危險進行的民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之所以選擇C,是因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也包括因脅迫和欺詐而產生的民事行為,而C顯然是與B相提並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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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雙重民事行為,須經其法定人、指定人承認,其效力在不承認期間確定); 3.一方使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另一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行為; (其中,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屬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利益的;
5. 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7.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2.本題目顯然屬於第三類民事行為,因此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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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利用了合同的危險。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險,迫使對方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述,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視為利用他人的危險。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利用人身危險訂立的合同,只有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可撤銷的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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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BC
王某利用張某的苦惱,迫使張某作出不實的意思表述,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利用他人的危險。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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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繼承。
首先,根據遺囑繼承,其遺產的十分之一屬於動物**社會(如果確實存在的話);
其次,剩下的十分之九是法定繼承的,因為新生嬰兒在C之前死亡,不存在繼承問題,繼承人有配偶A和兒子D(如果有父母,他們也是法定繼承人),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原則上,它是平均分配的。
律師劉昭彥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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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的,就是遺囑。
法定遺產的十分之九不歸妻子所有,另一半歸兩個孩子所有,次子死後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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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丙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當然,屬於丙的個人財產除外,直接視為繼承。
因為遺囑繼承屬於法定繼承,假設十分之一的遺產被拋棄,C的財產就是乙個。
其次,假設 C 的遺產是 1,即妻子的三分之一。
1.長子的三分之一。
首先,最小的兒子是三分之一。 但是,如果最小的兒子在獲得遺產份額後死亡,那麼他母親只能繼承三分之一的遺產。
最後,也就是三分之一的長子和三分之二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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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發言中的情況也類似,我似乎已經看到了。
張某已履行必要的防範職責,無法預見花盆會掉落,因此李某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負責,張某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責任,但不承擔賠償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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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濫用權利原則,即民法通則中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是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國民經濟計畫,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A經常在半夜大聲放**,違反社會公德,損害社群人民利益,侵犯社群大多數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權利。 乙要求甲停止這樣做是在行使其權利,而甲拒絕乙的請求是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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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該是 d。
不濫用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 任何合法權利的行使都有其合理限度,超出這一合理限度行使權利對他人造成損害,構成濫用權利。
如問題所述,在自己家中聆聽**是甲的權利,但他在行使權利時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是違法的。 這就是權利和自由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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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後,張某以相同的價格優先於王某的股份。 除非別人比他高,否則王的行為就是侵權行為。 被侵犯的是張某的優先權。
2.所欠的價款按比例承擔。 張某貢獻了3w,王某貢獻了2w,張某承擔了60%,王某承擔了40%。
我不擅長數學。 這不算數。 但是,如果當時另有約定,則以協議為準。 該協議可以提前達成,即在開餐廳之前。 它也可能是事後的想法。 是時候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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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某的訴訟請求有效,合作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2.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實這個問題只需要計算一次,你看:選項不需要考慮順序,正反兩邊的概率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可以從排列的角度來看,第一正負概率是1 2,第二正負概率是1 2, 而第n個正負概率是1 2,無論結果如何,他的概率都是(1 2) 10。所以答案是D。
民事案件由法院調解,調解應當是自願的、合法的。 如果您不願意調解或未能調解,您應及時做出判斷。 法院調解,當事人約定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生效,不得上訴。 >>>More
你的誤解是錯誤的。
一、“民法通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語的含義是指民法通則也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您理解“民法通則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適用於中國公民”。這完全是你自己誤解的結果。 你想出這樣的理解,真的很奇怪,也很難理解。 >>>More
因為他不想讓自己的歌成為一首唾液歌,所以這是他做**的初衷,也是對**的堅持。 所以出道後的這七年裡,我一直在腳踏實地地做**,因為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