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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由法院調解,調解應當是自願的、合法的。 如果您不願意調解或未能調解,您應及時做出判斷。 法院調解,當事人約定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生效,不得上訴。
調解協議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對方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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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我就不調解,調解是法庭內交給法官的任務,如果你掌握了所有證據,那就沒有必要調解了,上面的朋友說調解能讓他接受你所有的要求都是無稽之談,誰會這麼傻。 建議您偏離法官的調整,直接要求案件迅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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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應分擔訴訟費用!
2. 如果您未在判決書指定的日期內還款,則必須申請執行。
3、如果他潛逃,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勝訴後,他將按照第二點處理並申請執行,由執行法官處理。 如果他如此強大,逃得無影無蹤,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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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調解協議是可以執行的,即使事後沒有履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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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院的調解下。
你和另一方已經達成協議。
然後法院會發出調解函。
雙方必須簽字。
所以。 一旦對方悔改。
不想還錢。 你可以接受這份調解信。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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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可以說你不同意調解,讓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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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調解是否自願,但調解將更快地結束。
如果對方在調解中可以同意你的全部或大部分要求,調解對你有什麼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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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不先嘗試調解呢? 如果調解失敗,您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也許監管會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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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勝訴的,有權根據被告的表現決定是否申請執行。
2、未能阻止對方逃跑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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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檔案與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性。
您可以先嘗試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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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出具的調解函具有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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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太麻煩了,你可以做作文題,我不給點,我只回答要點。 具體老師江平(中國政法大學版,你應該知道)在民法教材裡都有,你自己找就能找到。 p 編號,即頁數。
最後兩個問題不在江先生的書中,所以讓我們自己玩一下。
1.民法中調整物件的本質是什麼? p29-32
民法調整的物件是民事關係。 公民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事務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1)公民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生活關係;2)公民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而形成的社會生活關係,3)公民關係是平等的社會關係。
2.民法調整主體的人際關係有哪些特點? p36
個人關係基於主體的個人人格; 非財產; 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排他性的。
3、民法調整方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p42-43
確認和維護公民主體的平等地位; 尊重公民主體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規範作為調整公民生活關係的主要法律規範; 民法允許民事主體選擇不同的方式解決相互產生的民事糾紛; 民法規定的民事責任也具有權利救濟的性質。
4.如何理解民法作為權利法的本質? p48-50
民法是權利的宣言; 民法系是以權利為中心的規範體系; 在處理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相互關係時,民法是以權利為基礎的。
5.意志自主原則與民法調整物件之間的邏輯關係是什麼?
民法調整的物件是個人關係和財產關係,兩者都是平等的社會關係,平等關係是意志自主的前提。 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意志的自主才有可能。 (與不平等關係有關)。
6.意志自主原則、誠信原則與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原則之間有什麼關係?
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意志自主原則的限制。 意志自主必須在不違反誠信、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但另一方面,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存在,更能保證意志自主的實現。 只有在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意志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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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興趣的人士有資格申請。
申請人包括:(1)配偶; (二)父母及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但是,申請必須按此順序提出,第一順序的申請人具有排他性效力,而先前順序的申請人在較低順序中被排除在外,並且在同一順序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2、能退的就退回,不能退的則適當補償。 《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公民或者組織依照繼承法取得財產的,應當歸還原財產; 原件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賠償。
3.有效。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4. 沒有義務。 考慮保護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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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為第一優先,丙可決定是否申請宣告死亡。
2) 丙應將取得的財產歸還給甲。
乙應補償甲所購置財產的價值。
3)有效,甲不因被宣告死亡而影響其所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沒有義務,乙取得財產是合法的,把財產交給乙的女朋友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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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因為 C 是直系親屬,排在第一位。
2.應返還給甲,加上該財產的利息,使用該財產所獲得的收益3是有效的,甲雖然被宣告死亡,但實際上還活著,所以不影響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4。 乙的贈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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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耿在鏡頭前設定了抵押貸款以償還債務。
此時,債權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如果沒有先前的交易,抵押當然是有效的。
2. 耿在相機交付給辛之前,將相機賣給了辛。
本宣告應理解為耿信與鑫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耿某尚未交付相機,根據合同約定,耿某有交付相機的義務,辛某有義務支付相應的價款。
但隨後耿某設立了抵押貸款,此時,辛某有兩個選擇:
1)要求耿某繼續履行買賣合同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如果辛某獲得了相機的所有權,則耿某在其上設定的抵押權當然無效。
2)耿欣和辛決定中止繼續履行銷售合同,耿不必交付相機,耿不支付價款或耿將已經獲得的價款退還給辛。至此,耿在鏡頭前設定的抵押權是有效的。
因此,設定抵押行為的效力有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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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真的想了很久了,半夜睡不著覺,我覺得應該是道
這樣一來,抵押權人的代號A又回來了,抵押權人就是耿。
相機的買賣合同有效,未交付,所有權沒有變化。
耿某對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為,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有權處分該房產。 顯然,這些條件是可以滿足的。
噹辛某基於債權主張相機所有權,相機被抵押時,交付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處分行為,無權處分。動產抵押作為對抗要素須進行登記。
如果抵押未登記,且辛某在支付對價後取得相機所有權,符合善意收購制度,甲的抵押權即告消滅。
如果抵押已經登記,則絕對不可能構成善意收購,抵押是有效的。
所以有可能沒有抵押貸款,你不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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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已經轉讓給辛某,耿某交付的不僅僅是“占有”,而是抵押。 抵押不需要交付,也不是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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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不正確,乙有權拒絕使用自己的院子(不動產回)將別人的東西堆放在地役權中。
因此是錯誤的; 回答,但民法中鄰接關係的根除可以給他通過的便利,所以B是對的; C是把東西放在自己的院子裡給別人的地役權來賺錢,所以C是對的,那麼20天後,障礙就會被清除,所以D是對的。
2、地役權是指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提高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對相鄰當事人造成阻礙或者損失的, 應當制止侵權行為,排除障礙物,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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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法院的問題:本案為繼承糾紛,主要財產為不動產,B區為不動產所在地,以及死者死亡時的居住地和主要財產,根據不動產和繼承案件的特殊屬地管轄權, 管轄法院應為A市B區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依本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3)因繼承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二審中,王甲、王乙均為上訴人。
3.本案中,如果當事人被遺漏或者一審只有三人,二審法院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時駁回王兵的申請。 之所以進行調解,是因為民事訴訟非常重視調解,調解失敗的,發回重審,以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個人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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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法院為B區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
2.二審中,王甲、王乙均為上訴人,在原審中分別稱為原告和被告。
3.駁回裁定,將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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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能用自己的勞動收入來滿足自己的生活,你就是乙個完全的行為能力的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能力。 老師的觀點太老套了,法律需要與現實生活相結合。
《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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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花掉你自己賺來的錢,而不必問你的父母。
當你使用從父母那裡拿走的錢時,你必須和你的父母談談。
這就是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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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活費應指生活費,如衣食住行等。 而張某的人生是由父母撫養長大的,所以2000年不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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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09條規定,遺失的財產應當返還所有人,甲無任何法律理由占有牲畜的,視為無佔有權的占有,無權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由於甲明知不是自己的牛而占有,因此屬於惡意占有,惡意占有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A的管理不善導致了奶牛的死亡,並進一步確定A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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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選擇 A。 小明撿果子,沒有表達意圖的成分,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所以A是對的,B是錯的; 作為單方的合法宣傳行為,懸賞廣告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明通過尋找並返還果實已經滿足了要求,在這個過程中,行為人沒有必要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足夠的了解,因此有權要求懸賞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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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概念,我剛才仔細檢查了這本書。
既然如此,替代權就是《保險法》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是合同法中的乙個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因被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第三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時,在保險賠償金額的限額內向第三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承認的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進行的債權轉移制度”,一般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是民法和解代位求償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應用。
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合同法》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求償訴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
(二)債務人在行使其應盡債權時疏忽,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三)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並不排斥債務人自己的債權。
你的誤解是錯誤的。
一、“民法通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語的含義是指民法通則也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您理解“民法通則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適用於中國公民”。這完全是你自己誤解的結果。 你想出這樣的理解,真的很奇怪,也很難理解。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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