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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 "根據本條的規定,它不受利害關係方的適用。 人民法院不得自願宣告失蹤。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員。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下落不明的期限。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員的財產應當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朋友保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應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再次出現或者知曉其下落的,人民法院經該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應當撤銷其失蹤宣告。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去兩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下落不明的期限。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現或者明知未死亡的,人民法院經該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應當撤銷宣告死亡。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公民或者組織依照繼承法取得財產的,應當歸還原財產; 原件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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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民法規定,申報失蹤人員死亡必須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只有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當事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才能存在宣告死亡問題; 沒有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宣告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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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滿4年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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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1)四年來下落不明;(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予宣告的,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七條 部分利害關係人申請同一自然人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之日為死亡日; 因事故被宣布死亡而下落不明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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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從字面上解釋兩者的區別:(1)失蹤是指下落不明,找不到蹤跡:
如果罪犯失蹤; 桌上的紙和筆不見了。 (2)死亡是指生命的喪失。 可以看出,失蹤並不意味著死亡,例如,失蹤一段時間後,仍然有可能被找到,也有可能活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第四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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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與宣告失蹤和死亡相比,宣告死亡的條件更為嚴格,即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換衫期限的限制。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申報失蹤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布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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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蹤的時限為兩年,自然人失蹤至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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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1、宗門的成立不同。 宣布失蹤只是指定失蹤人員財產的保管人和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
宣告死亡結束了以被宣告死亡者的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2.申請人的順序受到限制。 被宣布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被宣布死亡的申請人則有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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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四年的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後宣布死亡。 自然人因事故兩年內下落不明的,也將被宣告死亡,有關部門能夠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1、一方失蹤時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如果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1079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向下落不明的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丈夫離家10年後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否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據法律,公民下落不明4
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人,僅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或因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人為 2
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經有關部門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三、自然人失蹤滿年限後,可以申請成為失蹤人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訊息不明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希望擔任保管人的人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自其下落杳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相關議價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生存不大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自然人4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本案中,失蹤人員死亡宣告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死亡宣告書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A的妻子和父親都是利害關係人,但對於A的妻子來說,如果失蹤申請只是根據A父親的陳述提出的, 那麼A妻子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受損的利益至少會有兩點,一是給她再婚製造障礙,二是影響遺產的分配,因為在A死亡宣告之前,A和妻子的婚姻關係還存在。此外,由於甲只是失蹤,不能合法地分配給他的遺產,因此本案中甲妻子的利益影響最大,法院應支援甲妻子的申請,並受理她宣告甲死亡的申請。
根據《民法典總則》第21條,宣布失蹤的後果是:“失蹤者的財產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有近親關係的親戚或朋友託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More
一般情況下,以24小時為時限,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或者對方可能受到侵犯,那麼你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不受時間限制,至於24小時, 是在對方離開你的控制後計算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0歲以下的孩子,或者是兩歲以下的孩子,是沒有時間限制的,而且是精神病人或者智障人士,也不受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