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有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的借據的擔保期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7-24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對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而不是從借款之日起。

    如果沒有約定的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貸款,但必須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 寬限期屆滿時,工資將在履約期屆滿當日支付。 保修期才開始。

    如果對方沒有證據證明2005年11月1日是還款期屆滿日,可以要求甲、丙承擔連帶責任。

    1. 從您的上述情況來看,甲和丙沒有證據,因此您可以聲稱他們一開始就被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2、如有證據證明您已於2005年11月1日提出還款請求的,視為已過還款期限,保證期自次日起至2005年5月1日計算。 這取決於你是否在 5 月 1 日之前起訴。 或你是否有證據證明你在此期間曾向投訴人提出還款要求。

    3、可以說,2005年11月1日提出的還款是給他們乙個寬限期,寬限期是到你起訴之日為止,如果你在5月20日起訴,寬限期到5月20日,所以擔保人的保證期才剛剛開始計算。 這樣,就沒有超過保修期。

    法庭辯論很重要。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關於你的問題,它是這樣的::

    1、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未約定履約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約,但必須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一定的寬限期。

    2、關於連帶擔保期限,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6個月。啟動時間可以從履行主債務的屆滿之日起計算。 有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協議,則按6個月計算。

    3、關於乙、丙均不能提供其債權日期的證據,因為是丙的債權,乙聲稱甲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經還清了貸款,6個月的擔保期現已過。 丙的主張是為了免除擔保債務,因此在舉證責任方面,丙需要證明乙主張甲在2005年11月1日前還清了貸款,乙不需要提供證據,如果沒有相關證據,法院會採納乙方的意見。 因此,如果保證期未屆滿,C仍應承擔擔保義務。

    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我的建議是,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關係,通過賭博建立的債權關係是非法的,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是無效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是排除期內的問題。

    首先考慮甲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由於貸款沒有約定的還款期限,因此乙可以隨時向甲方主張債權; 作為擔保人,由於擔保關係未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應為主債權期滿後六個月,即乙方應在向甲方主張權利後六個月內向丙方主張擔保債權。 本案中,由於雙方均無法證明索賠時間,應認定不存在索賠,因此無法確定保質期的起始日期。

    綜上所述,乙辯稱,丙實現擔保請求的期限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法院應認定丙承擔擔保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明確規定,民間貸款不得超過2萬元。

    在第二起案件中,三名共犯犯下了不同的罪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再加乙個問題,大叔將獲得500積分獎勵。

    2005年5月29日上午,甲、乙、丙等人同意通過賭博“裝龍”騙取三輪電單車司機梁某的錢。 後來,B、C找到梁某,誘騙梁某到他們事先訂好的大排檔吃午飯,飯後,A、B等人誘騙梁某到三人提前在酒店開的301號房間賭博,賭“三公”撲克牌。 在賭博中,A、B、C三人用“裝龍”的法控制撲克牌的大小,操縱賭博的輸贏,一開始他們先用裝龍的形式讓樑先贏,讓梁還清甜頭後繼續賭博, 然後用上述方法贏回梁,再用裝龍搞“一槍鏟”的方式,讓梁損失了3000元。

    後來,他向梁某抵押了一輛三輪電單車(價值人民幣2094元)。 甲要求梁某第二天用3000元贖回電單車。 2005年6月1日,公安機關在縣城等梁某贖車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確定這一點? 請分析並回答。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借據,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擔保人應當自貸款人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擔保期,對擔保期沒有約定的,應當計算擔保期為6個月。 由於任何一方都無法證明您何時要求還款,因此您在法庭上的訴訟將被視為您要求還款的事實證據。 擔保人對擔保負有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丙方承擔連帶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履行主債的期限不明確的,保證期限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約定保證期的,保證期為約定的先導核查期限; 沒有約定的,債權人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是保證人保證責任確定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履行主債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瀆職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在保證期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主債沒有約定履約期限的,如何確定擔保期限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連帶責任擔保人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孫州承擔擔保責任直至還清主債本息或其他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滿之日起兩年。

    擔保責任期限要求債權人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 與一般合同履約責任不同,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履約期限必須是在約定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如果主債沒有約定的履約期限,如何確定擔保期呢? 它是無限期的還是從主要債務成立之日開始? 擔保責任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對於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如何計算期限屆滿,應優先參照《民法典》。 債權人首先應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可以返還,但如果債權人要求還款,必須給債務人乙個合理的還款期限。 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被確定為在合理期限屆滿時到期時,保證責任從該時間起計算6個月。

    此外,《民法典》第511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該規定也符合上述規定,即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清償,但須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保證期限從必要準備時間屆滿時起計算。

    必要的交貨時間是否與合理的期限相衝突? 筆者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衝突,兩個期限都是債務人為履行債務做好必要的準備,避免因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違約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那麼,您如何確定這兩個截止日期呢?

    首先要考慮的是債務金額。 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約期限。 如何確定金額是否大?

    如果能夠確定債務人的情況,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 無法確定債務人情況的,按照當地年人均收入標準與債務數額進行比對。 如果收入超過一年,給乙個月左右的準備時間比較合適。 其次,有必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

    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約期限。

    綜上所述,未能履行主債的擔保責任期限應當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期限和合理期限屆滿時計算。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為確定擔保人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本債務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早於或等於主債履約期限的,視為主債約定,保函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還清主債本息或其他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主合同中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三款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主債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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