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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總則》第21條,宣布失蹤的後果是:“失蹤者的財產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有近親關係的親戚或朋友託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和其他費用,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保管人未履行保管職責或者侵害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保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申請更換保管人。
宣告失蹤後,下列下落不明的狀態仍達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限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依法宣告死亡。 根據《民法典總則》第21條,宣布失蹤的後果是:“失蹤者的財產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有近親關係的親戚或朋友託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和其他費用,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保管人未履行保管職責或者侵害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保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申請更換保管人。
宣告失蹤後,下列下落不明的狀態仍達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限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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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員申報是指自然人離開居住地,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布失蹤的法律制度。
有效期:1.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或朋友代管。 沒有順序。
2、沒有上述規定規定的人員或者上述規定規定的人員沒有託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保管。
(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監護人。
四、失蹤人員所欠的稅款和其他費用,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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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布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被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員的財產將由失蹤人員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員再次出現時,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交出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第41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從其失去訊息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42條.
失蹤人的財產應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希望擔任保管人的人保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不具備保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暫緩監護。
2. 宣布失蹤人員的條件是什麼?
宣布失蹤的條件如下:
1.必須掩蓋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事實;
2.必須是對下落不明的公民下落有利害關係的人,並且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 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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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員的財產將由失蹤人員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朋友代管,失蹤人員再次出現時,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交出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自其失去訊息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其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或者螞蟻和朋友海關機關確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保管人的人管理。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不具備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暫緩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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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財產的保管人: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或朋友代管。
對託管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不能管理寬大規則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保管寬大規則。 2.託管範圍:
因失蹤鬥孫而產生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其他費用包括:必要的費用,如贍養費、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和託管所需的管理費。
3.財產的保管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可以出庭。
失蹤人員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對在一定時期內下落不明的人進行宣告失蹤的制度。 為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建立失蹤人員申報制度,為失蹤人員設立財產保管人,管理失蹤人員財產,保護失蹤人員和對方的財產權益。
在宣布失蹤的判決中,法院指定了失蹤人員財產的保管人。 有資格擔任財產保管人的人應為失蹤人員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朋友。 財產保管人的選擇應由上述範圍內的人協商,然後由法院指定。
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直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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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件適用於失蹤宣告: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蹤,失蹤應當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從。
2.被宣布失蹤的人出現時,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員再次出現時,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交出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3.部分利害關係人為同一自然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源液失蹤申報條件】自然人二年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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