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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4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本案中,失蹤人員死亡宣告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死亡宣告書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A的妻子和父親都是利害關係人,但對於A的妻子來說,如果失蹤申請只是根據A父親的陳述提出的, 那麼A妻子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受損的利益至少會有兩點,一是給她再婚製造障礙,二是影響遺產的分配,因為在A死亡宣告之前,A和妻子的婚姻關係還存在。此外,由於甲只是失蹤,不能合法地分配給他的遺產,因此本案中甲妻子的利益影響最大,法院應支援甲妻子的申請,並受理她宣告甲死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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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蹤是指公民在離開其最後居住地後仍杳無音訊的情況。 身處台灣或境外,無法正常通訊的,不得宣布死亡,不明下落。
2.宣布失蹤不是宣布死亡的強制性程式。 如果同一順序中的一些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而另一些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3.申請失蹤、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條件或者有限人無條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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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在於,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不受該期限的限制。 申請自然人成為失蹤人員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優先權,利害關係人申請自然人死亡沒有命令。
公告期不一樣。 撤銷後兩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依此類推。
1. 什麼是失蹤宣告?
1.有乙個事實是下落不明。 如果發生洪水、**、戰爭等。 如果你知道有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你很久沒有回來,你也不能認為它失蹤了。
2.必須兩年內下落不明。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其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利害關係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布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4.人民法院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此權利。
2. 什麼是死亡宣告?
它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方的申請,宣布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下落不明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對被宣告人及其周圍人具有較為法律穩定的法律制度。 並且相對保護了社會和經濟活動的不穩定。
1、與失蹤宣告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死亡宣告主要解決失蹤人員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地位問題,而失蹤宣告則主要解決失蹤人員的財產管理問題。 因此,宣告死亡的重點是保護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關係方的利益,而宣告失蹤的重點是保護失蹤人員的利益。
2.宣告死亡後,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配偶可以不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而與他人結婚。
三、宣布失蹤後,失蹤人員的財產應當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或者朋友代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或者無管理能力的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應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以離境單為基礎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自然人死亡宣告: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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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蹤和宣布死亡之間的區別如下:1.設立的目的不同。 宣布失蹤只是指定失蹤人員財產的保管人和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
宣告死亡結束了以被宣告死亡者的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2.申請人的順序受到限制。 對於宣布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對於宣布他們死亡的申請人則有乙個順序。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 宣告消失時,法院指定財產保管人,財產保管人依次,財產坍塌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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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蹤四年的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將被宣布死亡。 自然人因事故兩年內下落不明的,也將被宣告死亡,有關部門能夠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自然人死亡通知: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因事故原因無法查明自然人下落,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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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蹤和宣布死亡之間的關係如下:
(一)被宣布失蹤的人的財產代管,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在達到法定期限時,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布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宣布失蹤的條件包括:
(一)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將下落不明的一段時間內宣布為失蹤人員的制度;
2.為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建立了失蹤人員申報制度,宣布失蹤人員為失蹤人員,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其管理失蹤人員的財產,以保護失蹤人員和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權人案件、調解協議確認案件、擔保權益變現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185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一審為終審判決。 對選民資格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的,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一名審裁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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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滿四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或者因事故原因二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1. 宣布失蹤有什麼要求?
宣布失蹤的要求如下:
1. 有法律事實宣布公民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2. 申請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 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私人關係的人,或者有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人。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和其他下落不明的人;
3. 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事實、時間、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四)被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被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者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 如果一方已離家多年,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從其失去訊息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3. 如果我想離婚但找不到人,我該怎麼辦?
如果想離婚,找不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失蹤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准予離婚。
失蹤人員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下落不明的人員進行一定時期的宣告失蹤的制度。
《民法典》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一)四年來下落不明的;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限制。
第40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根據《民法典總則》第21條,宣布失蹤的後果是:“失蹤者的財產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有近親關係的親戚或朋友託管。 對監護權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More
民法中的事故與刑法中的事故相似,但存在一些差異。 從理論上講,宣告死亡中的事故是指由超出常人事先能夠意識到的原因造成的事故,類似於刑法中的“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 這種**有的來自自然,有的來自他人的行為,有的來自自己的生理紊亂。 >>>More
可以報警,主要是看哪個地方比較方便。
建議您在報警時盡量提供失蹤人員的詳細特徵,如衣著特徵、身體特徵等。 同時,他提供了他最近的**,以及家庭的基本資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