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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競爭關係”,是指商品或服務被取代的社會關係。
從司法實踐來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有關:“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交易,損害競爭者: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壓榨競爭者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
一般來說,在涉及上述法律糾紛時,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是有界定的。
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智財權審判加強智財權司法保護、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規範的研討會上的講話,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進行了比較務實的探討: 演講認為,應準確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競爭關係。競爭關係是取得經營資格的平等市場主體在競爭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
認定不正當競爭,除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競爭關係的存在是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條件之一。 首先,從相關判例的精神和立法的精髓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競爭關係主體應當限於市場經營者,非市場經營者之間不應存在競爭關係。
經營者是在競爭性市場中從事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其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營利目的,即獲得有利的市場條件和盡可能多的經濟利益。 其次,所謂競爭關係,一般是指經營者經營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雖然經營不同,但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競爭原則,也可以認定存在競爭關係。 第三,有權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的人必須與被告人有具體的、具體的競爭關係。
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會對未指明經營者造成損害,但只要侵權人、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具體具體、具體,未指明受害經營者與特定侵權人之間形成的競爭關係具體具體、具體,任何受到損害的不特定經營者都可能, 原則上,主張權利。但是,這類訴訟需要在具體程式的適用、實體權益的處理等問題上進一步調查研究,才能準確體現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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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利於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使他人誤認為是他人的貨物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絡:
1) 擅自使用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名稱、包裝、裝飾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縮寫、商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縮寫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翻譯名等);
3)擅自使用某網域名稱主體、**名稱、網頁等,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
(四)其他足以使人誤以為是他人之物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以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變賣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對手方的工作人員;
2)交易對手委託處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明確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向中介機構支付佣金。 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介機構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記入賬目。 經營者接受折扣、佣金的,也應當如實記入賬目。
經營者員工行賄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無關。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榮譽等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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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抑制了市場競爭的活力,阻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競爭的生產和消費引導作用。 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禁止經營者以欺騙、脅迫、引誘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手段,在市場交易中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與《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一起,禁止壟斷和競爭行為,保證競爭機制的正常執行,成為競爭法的兩大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走上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 競爭第一次出現在新中國的土地上。 所謂競爭,是指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為了獲得交易機會、佔據市場優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與其他競爭者作為對手的競爭。
競爭來自市場經濟,在實行國家壟斷和計畫經濟體制的國家,不會有競爭,也不會出現像中國這樣的競爭。
六。 十,七十年代。 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利潤和價值規律的驅動下,人們才能競爭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改善售後服務,滿足買家和消費者的需求。 根據布克的觀點:
不受限制的競爭力的相互作用將產生最佳的經濟資源配置、最低的**、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 但根據大量事實,競爭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活力,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但是,哪裡有競爭,哪裡就會有不正當競爭。
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法,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在經濟生活中,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多,如商業賄賂、生產銷售假冒產品、製作和發布虛假廣告、誹謗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產品聲譽、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等。 競爭者會使用各種手段,甚至是不擇手段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有很多企業會利用這些手段來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就會被扭曲,甚至被扼殺,健康的經濟秩序被破壞,後果嚴重,不可逆轉,令人震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抑制了市場競爭的活力,阻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競爭的生產和消費引導作用。 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禁止經營者以欺騙、脅迫、引誘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手段,在市場交易中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與《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一起,禁止壟斷和競爭行為,保證競爭機制的正常執行,成為競爭法的兩大組成部分。 >>>More
明礬是使油炸食品長時間酥脆的化學物質。 即使放了很久,也感覺像是剛剛炸了一樣。 雖然據說明礬會致癌,但這種方法已經流行起來。 這就是為什麼肯德基說加入明礬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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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商標主管行政機關以欺詐手段獲得註冊,也不得以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當占用公共資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由此可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其後果是損害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主體的利益。 >>>More
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主要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者:(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二)擅自使用馳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馳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馳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馳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號或者名義,致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證明標誌、著名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原產地,對商品質量進行誤導性虛假表述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