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放映權的概念引入版權的概念是否合理? 為什麼

發布 科技 2024-07-15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判斷“將投射權概念引入著作權概念是否合理”,應理解“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的原則,“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原則的主要內容是,每一項著作權專有權都用於控制特定行為, 享有專有權意味著能夠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具體行為。換言之,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受著作權控制的特定行為,且不屬於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另一方面,任何人使用作品,只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十條的範圍,就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確定“在著作權觀念體系中引入放映權概念是否合理”應限於著作權法制定時的歷史條件下的合理性,即根據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01 按照當時的技術水平,公開複製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已經是使用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的先進和普遍的行為,增加這一權利的目的是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以及採用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然而,在網路通訊盛行的今天,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藝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電影製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已不再特別普遍,因此這項權利從《著作權法》(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並被《著作權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的**權利所吸收,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六)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對作品進行公開或者轉播的權利,以及通過技術裝置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廣義的著作權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也包括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機構的權利等。 以及書籍和報紙出版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難以計算實際損失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無法確定權利人因違法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所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人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 版權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

    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著作權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也包括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機構的權利等。 以及書籍和報紙出版商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主要是指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向公眾出版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的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著作權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也包括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機構的權利等。 以及書籍和報紙出版商的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著作權放映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美術、優正穗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這種權利是一種財產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通過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複製等方式對作品製作乙份或多份複製品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或贈與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美術、青帆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合理使用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支付報酬,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使用範圍、方式和時限不得超過合理範圍,如少量引用、再創作或不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的創作等。

    使用時需要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以免侵犯著作權人的名譽權和著作權。

    不影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常見的版權合理使用情形包括新聞報道、學術研究、批評、評論、教育、研究、參考和參考資料等。 例如,當新聞記者在報道新聞時引用了某些新聞事件的**和文字,而教師在課程講解中引用了一些書籍、資料和網路文章,這些都可以屬於合理使用版權的範疇。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理使用著作權時,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 當著作權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著作權保護。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一。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制; 從版權所有者(即使用者)以外的人的角度來看,從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種權利。

    2.【合理使用的著作權範圍】著作權法總統令第26號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

    1)將他人發表的著作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3)為了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通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過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收藏的作品,用於展示或者儲存版本;

    (九)免費演出已出版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以盲文出版已發表的作品。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2)僅適用於已經出版的作品; (3)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牴觸,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彥律師。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一切作品,無論是否出版,均享有銷售轎車的著作權; 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表的,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也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出版作品的著作權受其所屬國與中國帆船協會簽訂的協議或其締結的國際條約的約束。 合理使用著作權的主要情形包括: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為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該作品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為了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翻譯或複製少量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或科研人員用於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著作權質押的,質權人和質權人應當向著作權行政部門登記質押。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依照本決定修改和調整條款順序後重新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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