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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電腦程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獲得必要的相容性資訊時,可以複製、翻譯與程式相容性資訊相關的部分內容,而無需程式著作權人的許可。
通過適用前款規定獲得的資訊不得用於電腦程式相容的目的之外,不得提供給他人,不得用於開發、生產或銷售實質上相似的電腦程式,不得用於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本條第二款是指電腦程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可以破譯電腦程式的相容性資訊,但僅限於個人使用,並且僅用於與電腦程式的相容性目的,而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注:現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六條,應當取得製片人或者錄影製作人的許可,並支付他人的電影作品、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視台的報酬; ** 對於他人的視訊產品,還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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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合同,但本法規定可能需要許可的除外。
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被許可的權利型別;
2)使用權是專有權或非排他性使用權;
3)允許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4)薪酬標準和方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特殊情形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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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列舉了六種特殊情形,具體如下:
第二十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合同,但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可以取得許可的除外。 許可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被許可的權利型別; (2)使用權是本許可的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3)允許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4)薪酬標準和方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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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4條如下: 兩個以上共同作者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那些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各自創作部分的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對《著作權法》第14條的評論。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橡樹偽裝權法》第14條的評論如下; 兩個以上共同作者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那些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所創作部分作品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延伸資料: 第十四條 編纂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資料,以及族墓內容的選擇、編排反映作品原創性的,屬於彙編作品,編纂人享有持有該作品的權利, 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權。解釋:
本文論述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編纂也是一種演繹創作行為,是將現有的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資料等匯集在一起,通過選、選、設計、編排,形成一部彙編作品。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不構成作品的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資料或者其他資料的彙編,以及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是彙編作品。
由於彙編作品注入了新的創作,表達了編纂者獨特的選擇和整理材料的方法,並作為乙個整體賦予了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因此編纂者對這種新的結構或設計形式享有版權。 但是,對現有作品的彙編,即著作權作品,必須受原著作權人的彙編權的約束,即必須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一般規則,彙編不得改變原作的形式。
1、報刊**,作品出版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或摘錄外,其他報刊可作為摘要、資料出版,但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製作錄音製品錄音製品製作者將已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作為錄音製品使用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製作錄音製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3.廣播電台或電視台**。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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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360取證資料保全證明存在**貴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即使被刪除**,依然具有證明力,IP360電子證據是畢曉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並且已經有大量使用IP360電子證據的司法判決; 至於是否侵權,則需結合案件事實來判斷,對方能否提供證據是第一當權者。
首先是提交的情況。 不能簡單地假設提交稿件的人就是版權所有者,有必要與投稿人進行實際接觸,了解投稿人的背景和創作過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