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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主要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者:(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二)擅自使用馳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馳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馳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馳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號或者名義,致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證明標誌、著名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原產地,對商品質量進行誤導性虛假表述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十四條 經營者編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缺乏審查、產品聲譽的。 第八條 以金錢或者其他方式賄賂買賣商品 第九條 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效能、用途、生產、保質期、原產地等進行誤導性虛假宣傳。 第十條 侵犯商業秘密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正當競爭原因,是市場競爭激烈、市場監管不力的客觀原因; 同時,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主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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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後果主要分為三類: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違反民法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違法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由侵權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故意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受害經營者確實遭受了損害,這些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失。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被侵權經營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財產損失,圓匯款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形式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以金錢賠償為主,非財產損失責任為輔。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作了規定。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定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後果。 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行為為前提,後果是行政處罰。 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過、降職、降職、開除、留校察看、開除等。 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法規定的法律後果,應當依法懲處。
不正當競爭滲透的刑事責任。 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
它包括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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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並且對具體的不當行為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實施假冒行為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排除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該部門妨礙公平,並責令其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以賄賂為宣傳商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虛假宣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視情況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惡意降價、低價或搭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況給予其他處罰。 違反有獎銷售行為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對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給予賠償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投標中存在惡意串通行為的,中標無效,並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總之,乙個紳士愛錢,以適當的方式對待金錢,並在市場競爭中追求他最大的經濟利益,這是無可非議的。
但是,作為企業家,要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使企業實現持續可持續發展,一方面要遠離不正當偽裝成競爭橋梁的行為,以免讓利潤昏昏欲睡,走上違法之路,另一方面, 我們必須認真認識什麼是不正當競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旦競爭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你就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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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商標主管行政機關以欺詐手段獲得註冊,也不得以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當占用公共資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由此可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其後果是損害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主體的利益。 >>>More
1998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禁止串通投標和串通投標暫行規定》,將“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按其實際表現分為兩類: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