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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損害賠償糾紛,也可以單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調解是否通過,不是訴前程式能否向人民法院備案; 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賠償義務人經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1.當事人擔心對方會悔改或者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以通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2.在這類案件中,適用就近便利原則,由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通知雙方直接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求助。
3.各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安排專人辦理。 經審查協議不失效或者不可撤銷的,可以依法予以確認,並立即起草民事調解文書送達雙方。
4.請求司法確認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取50元。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後,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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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肯定需要調解證明,調解證明應在交警主持下出具,調解需要得到保險公司的批准,否則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賠償。
如果交警部隊沒有調解,它可以在法庭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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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飛法律答覆,工薪損失需要出具前三個月工資,如果超過2000元,需要納稅證明,以及醫院出具的病假單,加上調解函,保險公司可以認定。 調解後一定要給,不要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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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辦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調解失敗或者未按照調解方式進行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四條。
雙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一)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b)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提起侵權訴訟的,由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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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調解協議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中的效力如下: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條件的,宣告協議無效; 2、和解協議行為人缺乏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無權的,和解協議對當事人不具有效力; 3、存在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明顯不公或者意向表達不真實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後仍未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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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明確的基礎上,明辨是非,進行調解。 達成協議的調解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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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一)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b)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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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規定貴公司實行單一休息制,那麼週六上班就不算加班,貴公司的做法也是正確的,但即使週六上班,一周的總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44小時,每天的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8小時。 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