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你沒有說交警證明你的責任比例,我先假設你要承擔30%的責任,那麼,強制交通保險項下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元,但其他如: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如果有傷殘證的話), 醫院餐費補貼、交通費等。 這些賠償限額是10萬元,你要承擔30%的責任,雖然對方沒有駕照,但是電單車沒有強制保險,這算是強制保險的保險,所以你的車要承擔2000元,剩下的6115元由你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30%, 也就是說,元。
剩下的由對方的保險公司賠償你,如果對方沒有強制保險,你只能和對方協商或者自己承擔,所以你的保險公司賠償你全部30%是不對的。 正確的做法是,您的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您: 在強制交通保險下:
醫療費10000元; 商業保險落車損元。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保險公司錯了,你可以自己起訴保險公司。
-
這就是保險公司的規則所在,他們有話要說,如果你能確定責任方是電單車手,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代你索賠,他們從那以後改變了主意,他們有沒有給出任何合適的理由?
-
嚴格按照條款,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強制保險的醫療費用1萬元,沒有任何推卸責任。 損失的剩餘部分按照交警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 讓我們計算一下總損失。
12800+8115=20915,減去強制交通保險需要支付的10000元醫療賠償為10915,如果住院時使用了醫療保險未覆蓋的藥物,則不予承保,部分藥物也將排除15%左右。 那麼按照37的比例,保險公司承擔元,也就是說,你在保險公司總共拿到人民幣是合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訂立,保險人查詢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悉終止事由之日起30日內未行使的,即告消滅。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1、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被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2、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被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悉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延時資訊: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訂立,保險人查詢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前款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悉終止事由之日起30日內未行使的,即告消滅。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被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
根據《關於實施汽車保險全面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制交通保險責任總額限額由1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萬元提高到1萬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在1萬元不變。
非責任賠償限額按相同比例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萬元提高到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在100元不變。
-
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程式建立的制度,為因生育、年老、疾病、殘疾和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務員提供物質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和官員法》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具備的工作條件;(二)未因法定原因或者法定程式以外的原因被開除、降職、開除或者處分的; (三)領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和領導人員的工作進行批評,並提出建議和建議; (六)提出上訴控告; (高先琪)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法律分析:從1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每年繳納1200元、2400元、3600元的等級,調整為 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100元等級限定生活補貼物件、極端貧困、殘疾人、邊緣戶等困難群體參加保險,全額由**涼子鎮繳納。
需要提醒的是,2021年需要變更個人繳費等級的被保險人,可在2月底前到戶籍所在鄉(街道)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變更手續未完成,社保機構將按照被保險人在2020年選擇的繳費等級提前繳費。 據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選為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繳等級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將“就近”選擇相應的1000元、2000元、3000元年繳等級待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老年、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援助的權利。
-
《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代理簽證無效。
首先,要看業務員是否在徵得投保人同意的情況下在賬面模型上簽字。
新《保險法》實施後,第一人稱的操作也是指保險公司的行為,如果第一人為了達到自己的業績,為了簡單起見,在賬單上簽字讓客戶代為簽字,則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並承擔相關責任,保險人也將承擔連帶責任。
新《保險業態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
2)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資訊;
(三)妨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使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六)故意捏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捏造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虛假索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挪用、扣留、挪用保險費的;
8)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0)利用保險人員、保險經紀、保險鑑定機構,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虛構保險退保等手段,從事套利費等違法活動的;
11)編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
(十二)洩露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經營活動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
13)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章的行為。
新《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經保險人授權,應當對代表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延伸閱讀:【保險】怎麼買,哪乙個好,教你避免這些保險"坑"
投保人訂立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的必要條件。 因此,應特別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特別是防止不懷好意的投保人以欺詐手段獲得保險金。 >>>More
法律破解分析褲子先閉:如果是酒後駕車,商業保險公司不賠,強制交通保險將支付救援費用。 如果是秦宇,酒後駕駛機動車,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付,強制交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More
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本單位全體員工或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的保險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