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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和通知都是按照以下順序寫的: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而 to order 是 To Order of Shipper 的縮寫。 你說幹就幹,信用證怎麼寫,別的都不用想,最重要的是你提交單據的時候單據要匹配。 至於通知的問題,船公司自己會聯絡你,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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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 的順序填寫兩個字段,這不好,但比上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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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客戶確認,一般情況下,通知必須填寫準確的姓名和位址等,否則貨代船公司將無法在貨物到達後通知。
如果客戶未確認修改,則必須在提單上寫上收貨人和通知書:以: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的訂單,否則在提單交付時將被視為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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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收貨人會對客戶的訂單有問題——這種提單叫做指示提單,即提單的權利不屬於發貨人或託運人,而是屬於提單的指導人, 如果指導員是客戶,則發貨人或託運人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將失去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如果信用證單據提交順利,沒有差異,沒有開證行拒付,那麼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單據不一致,開證行拒付,申請人不付款,受益人必然是被動的,即 受益人不可能將貨物退回或轉售給其他客戶,因為此時,未經提單的同意和背書,受益人無權將貨物退貨或轉售給其他客戶,因此風險是客戶討價還價。受益人需要給予折扣,否則受益人將無法獲得貨物的付款,並且存在丟失貨物的風險,因此他必須接受對方的折扣條件。
因此,信用證項下提單收貨人可以接受開證行的訂單,因為開證行的訂單是開證行對提單的控制權,在單據提交與提單不符後,受益人要求退回或退回單, 那麼開證行必須在背書後將單據返還給受益人,不能隨意控制提單。
最好不要接受客戶的訂單 - 風險分析如上所述。
無論是信用證結算還是其他形式的結算,提單的收貨人最好按訂單訂貨,因為收貨人訂貨的提單是空白標明提單,不影響收貨人的清關和交貨,貨物的權利在提單轉移前始終掌握在發貨人或託運人手中, 這樣才能控制風險,掌握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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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一定是問題,也許客戶也是中間人! 只要信用證不是大問題,銀行和客戶之間就沒有串通的可能。 收貨人直接寫信給客戶,不能直接解釋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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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銀行下單,客戶向銀行付款,銀行會在提單上背書。
對客戶的訂單,即客戶可以直接取貨。 如果客戶不付款,銀行會將單據交給客戶,客戶可以提貨。 為了避免銀行與客戶勾結,最好是銀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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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中註明的收貨人主要體現在提單上,因為提單是產權證,所以收貨人一欄要認真填寫。
一般來說,1如果收貨人是: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稱為託運人(一般稱為出口商)指示提單,進口商收到需要出口商背書的提單,貨物的權利轉讓給進口商。
在託運人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仍由託運人所有。
2.如果收貨人是:以abc co的訂單
或**銀行的訂單,稱為指定指示提單,其中指定指導員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即收貨人由ABC或***銀行指定。 經ABC和***銀行背書後,貨物權利轉讓給進口商。
3.還有第三種情況,即已登記的提單,即開具給abc co,則收貨人為ABC公司。
通常,第一種更常用。
但就你說的對客戶的訂單來說,應該沒有任何問題,我們經常做訂單,非常方便!
其實,這只是乙個誰說(貨物的所有權)的問題,是直接給誰,還是由託運人、某公司、某銀行來決定誰是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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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order of (外國銀行名稱) 和空白背書是指:根據外國銀行的指示,使用空白背書。
但是,如果提單的收貨人是按照(外國銀行的名稱)寫的,那麼發貨人就不需要背書,這是錯誤的。 也就是說,To Order of (外國銀行名稱)和空白背書不能併排出現。
換言之,要麼將收貨人寫成訂單(外國銀行名稱),並刪除空白背書; 收貨人要麼按訂單寫信,要麼寫空白背書,即空白指令或空白標頭,加上空白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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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信用證中常見的條款。
to order of ..外國銀行是指收貨人根據... 銀行的指示。
空白背書表示背書。
由於收貨人是由銀行指定的,這意味著提單是由銀行背書的,您不需要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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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提單的收貨人是銀行的訂單忘記寫。
您好,如果信用證條款 46a 要求收款人按照 xx 銀行的訂單寫信,那麼受益人必須寫正確——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如果信用證有規定,受益人沒有規定,你說信用證的規定是否符合? 那麼,答案是不是不用說了?
如果受益人不提交單據,開證行拒付,後果是信用證無效,開證行將不再承擔首付責任,你看信用證也要求純,如果要求開證是書寫的, 你不寫信,那麼就會有差異,正常情況下,不會有拒付(但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只要你不寫與客戶完全不同的信箋抬頭,就不會影響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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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單(consigned)的收貨人用收貨人表示:收貨人,這種提單稱為“記名提單”,to訂單的註明為指示提單。
2)前者不能轉讓,一旦簽發了這樣的“記名提單”,那麼貨物的權利就直接屬於收貨人,即受益人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檔案與單據不符,而開證行拒絕付款,則受益人無權處置貨物,即不能轉售貨物,也不能退回貨物——除非提單上的收貨人允許。 後者一般可以按照託運人的命令或開證行的命令寫成,這表明提單可以在背書後轉讓,換句話說,後者對貨物的權利掌握在背書人手中,即背書人背書後將提單轉讓給誰, 誰將擁有對貨物的權利。
3)因此,在沒有全額付款的情況下,最好使用指示提單而不是無記名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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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關鍵點是,A銀行檢查了單據,確定存在差異,決定拒收單據並退回B,但沒有對提單等單據進行必要的背書。 在這種情況下,下面給出了銀行B的相關原因。
問題 1:要問哪家銀行? 銀行 A 還是銀行 B? 這個問題沒有指出——假設銀行 B 說的是銀行 B,那麼銀行 B 對開證行的態度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 B 的推理在隨後的報價中得到了解釋。 因此,無需贅述。
2、本案中引用的UCP500的相關規定已經說明,B銀行作為議付行,也可以根據UCP500的有關規定抵制開證行的錯誤,因為沒有開證行背書的提單開證行尚未放行。 因此,開證行不能拒絕向議付行支付價款。
3.這裡是代表貨物權利轉讓提單的問題,與術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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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老師給你的問題嗎? 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開證行認為單據不符,因為提單沒有背書。 那麼,開證行退回單票是錯誤的,因為開證行開具的信用證提單條款規定收貨人是:
開證行指定收貨人,因此背書應由開證行自行完成。
因為這是發卡行的錯誤,所以問題2沒有任何意義。 信用證業務不受術語**的影響,因此問題3沒有任何意義。 (問題3:老師的問題是一樣的嗎?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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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收貨人
orderof
客戶會有問題——這種提單被稱為指令提單,即提單的權利不屬於發貨人或託運人,而是屬於提單的指導人,如果指導員是客戶,託運人或託運人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將失去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 如果信用證單據提交順利,沒有差異,沒有開證行拒付,那麼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單據不一致,開證行拒付,申請人不付款,受益人必然是被動的,即 受益人不可能將貨物退回或轉售給其他客戶,因為此時,未經提單的同意和背書,受益人無權將貨物退貨或轉售給其他客戶,因此風險是客戶討價還價。受益人需要給予折扣,否則受益人將無法獲得貨物的付款,並且存在丟失貨物的風險,因此他必須接受對方的折扣條件。
因此,信用證項下提單的收貨人可以接受
開證行,因為,要
orderof
開證行是控制提單的開證行,單據不一致,開證行拒付後,受益人要求退貨或退貨,則開證行必須在背書後將單據返還給受益人,不能隨意控制提單。
最好不要接受
orderof
客戶 – 風險分析如上所述。
無論是信用證結算還是其他形式的結算,提單的收貨人最好下單,因為這種收貨人是
訂單的提單是空白的指示提單,不影響收貨人對貨物的清關和交付,貨物的權利在提單轉移前始終掌握在發貨人或託運人手中,因此可以控制風險,掌握主動權。
1)空白背書:只要是製作的"to order",並且有背書,無法指定將其轉讓給誰。 這樣,提單的持有人就是貨物的所有人。 >>>More
這是信用證條款中關於提單的相關規定。
提單主要包括:凱朗的裝貨日期或實際出發日期,船名、航次和承運人名稱,裝運港應在提單上註明並加蓋另行航運背書,提單必須有其簽發人的簽字和蓋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