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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訂單提單必須背書。
但是,在實踐中,會出現發貨人忘記簽字的情況,為了避免來回寄送,船公司也會靈活變通,與發貨人確認確實忘記簽字,並明確貨物是給誰裝的,前來取貨的人必須證明自己是發貨人提到的收貨人, 並確保全套提單被收回,貨物一般可以放行。
我是一家航運公司,這就是我們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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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貨必須由託運人簽注才能提貨,是因為貨代是客戶指定的貨代,關係好,貨物放行給他們,還是有保函給貨代放貨。
現在貨代參差不齊,可能也有一些貨代不懂這些,亂七八糟的操作,正規的方式,都需要託運人背書,這一點你不必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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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通知方是被通知人背書的書籍,而不是您召回的書,這樣他們就可以通過自己的背書來提貨,這是對的,這是您的誤會,如果是託運人的訂單,那麼就是背書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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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專業嗎? 顯然不夠專業——首先,所謂的背書不是來自提單,而是來自提單的轉讓並在提單上使用,即因為海運提單或提單中的空白標示提單是所有權證書, 所以有票據的一般屬性,因此,空白標示提單和海運提單中的提單可以作為“準票據”,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即背書是可轉讓票據轉讓的一種方式,而海運提單是作為“準票據”借來的——即 所謂背書的本質,就是通過背書達到轉讓的目的。
海運提單中的指定提單、空運提單或鐵路運單不屬於所有權單據,因此這些提單或貨運單證不能背書轉讓。
因此,提單背書(僅限於海運空白提單和提單標明提單)是指提單以背書方式轉讓(在提單背面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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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作為所有權證書,在各種外貿單證中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性,需要了解提單的種類和背書。 在出口業務中:提單背書僅針對指示提單 b l,其他提單,如掛號提單直單和不記名 b l 等,無需背書。
記名提單在收貨人欄中列明收貨人名稱,貨物只能交付給記名收貨人,該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和流通的便利。
不記名提單沒有列明收貨人姓名,又稱提單對應付款人,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賬、提貨,極其簡單。 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持單人,提單持有人持有提單,提單持有人可以提貨,承運人只能通過提單而不是人來交付貨物。 這種提單容易丟失或被盜,風險極大,如果轉移到惡意第三方手中,很容易引起糾紛,所以這種提單在國際上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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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貨物發貨以來已經 2 個月了,客戶還沒有付款,也沒有任何其他資訊。 提單正本仍由我們持有。 打電話給**指定貨代,對方說不清楚,需要查一下。
後來,據我們所知,客戶實際上已經提貨了。 我們現在該怎麼辦? 答:
根據貴公司的宣告,貴公司很可能會遇到無票證放貨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您應該特別注意處理它的方式。 我們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貴公司必須仔細核對相關運輸單證,查清指定貨代的身份,並確定承運人; 2、立即催促承運人查詢貨物下落,並要求承運人作出書面答覆; 同時,貴公司還可以通過相關渠道查詢貨物的去向,包括貨櫃流通; 3、必須注意保留前後與外國客戶的相關郵件和信件,以及特殊貨物是否被帶走的證據; 同時,要注意向國外客戶詢價的措辭,避免被認為貴公司同意無票放貨; 4、如果確認貨物確實已經無票提貨,那麼建議貴公司先起訴承運人,要求賠償; 5、起訴承運人無票放行貨物責任後,應通過相應方式向國外客戶提出貨款要求。 通常,承運人在貨物放行時會要求揀貨人出具保函,因此承運人通常會在被起訴後立即對揀貨人施加足夠的壓力。 如果未達成和解,則承運人應對在沒有法律單的情況下放行貨物負責。
特別提醒貴公司注意以下事項: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貴公司必須把握好爭議解決的時間; 2.必須確認貨物已放行,沒有開票。 如果貨物仍在目的港,貴公司不僅無法向承運人索賠損失,而且可能不得不承擔包括運費、滯箱費、滯期費等在內的損失; 3、指明貨物項下的承運人身份認定非常複雜,一發生誤認,將導致訴訟標的誤會的後果; 4、在收到貨款前,注意不要登出本票業務項下的核銷單,否則將面臨部分法院無法證明損失的不利後果; 所有相關證據材料必須妥善保管。
5、由於無單放貨案件各方面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建議貴司聘請專業的海事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