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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故(不告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補償。
2.因此,有正當理由辭職是很重要的,只要理由是正當的,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但不能去,你走了,單位也會找你麻煩,更何況你不會得到補償, 但你也會被要求支付違約金,而且你不會走辭職手續,這會給你以後的就業帶來麻煩。
3、建議您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工作時間、未足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等, 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員工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
4、辭職通知書可寫如下:某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上述違法事項中任意一、二項均可列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當支付遣散費的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工資; 工作期間的工資應當結清,辭職手續應當及時辦理。特此通知。
5、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3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無故離職。
6、通知可寫如下:有某部門、某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本人原因,特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出辭呈, 30天後離職的,請做好接班工作,我公司將在規定時間內做好交接工作,並要求本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辭職手續。特此通知。
7、《通知書》須由單位簽字,不簽字即以**信函或快遞方式送達,以保證通知書送達的證據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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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簡單,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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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從邏輯上講,辭職申請應該提交給派遣公司,因為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而其工作所在公司是用人單位,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應該事先與用人單位溝通並徵得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性工作,危害勞動者在工作前棚內的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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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派遣的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應當向派遣單位提出辭職。 被派遣的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用工磨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送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的職工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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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勞動者在被告知培訓或工作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因此,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修改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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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三)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這樣一來,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修改達成一致。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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