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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雇員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不需要雇主提供醫療證明原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工傷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不需要原件醫療證明,只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科領取填寫);
2、勞動合同文字或者其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的診斷部分可影印)。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六條 申請認定工傷,申請人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僱傭合同文字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影印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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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全部原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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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我治療,但不想給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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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未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協調區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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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1、被保險單位員工發生工傷後,單位辦理人員應在24小時內到市社保局工傷保險司視窗備案並領取《醫療通知書》,暫作為工傷員工進行管理。 同時,應當向工傷保險部門報送工傷認定。
2. 如何到指定醫院就醫?
第一步:攜帶《醫療通知書》及工傷員工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工傷定點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
第 2 步:在科室就醫。
3、定點醫院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流程:《工傷認定決定書》出具後,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到工傷定點醫院進行醫療費用結算報銷。
4、用人單位員工因工傷應及時送至定點醫院就醫,如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後仍需救助的,應在工傷科視窗登記,領取《醫療通知書》,轉送定點醫院就醫。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非工傷造成的傷害,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按月發放生活照護津貼。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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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未申報工傷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依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者在旅行期間因工作安排而遭受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如果員工在雇主組織的旅行活動中離開團隊,並在私人活動中受傷,則不屬於工傷。 >>>More
農民工無合同在私營單位工作時受傷的,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對受傷人員進行賠償。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