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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岳父77歲,兒媳44歲,兩人因家事小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岳父用鼓動法將兒媳帶到自己的房間,媳婦進門後,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 另乙隻手把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遞給岳父,然後岳父抬**給媳婦,岳母也用拐杖毆打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面進屋搶過岳父手中的刀,才停了下來**。經檢查,兒媳頭部被刺3刀,臉部左側被刺3刀,最長的15厘公尺,最短的6厘公尺。
後來才知道,岳父去公安局自首了。 岳父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婆婆不是**?
岳父可以向兒媳婦進行醫療賠償嗎? 如果是輕傷怎麼辦? 要判多少年?
77歲了,有什麼影響嗎?
分析:岳父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件的具體行為(包括使用的工具、受傷的部位、受傷的持續時間)來看,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岳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應當承擔與岳父相同的刑事責任。
公婆侵犯了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姻親的犯罪行為由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兒媳要求公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她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中國民法,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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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一天早上,王某、張某提著鐵鍬和鋼製工具到馮某的養豬場偷鋼梁,然後王某回家接戴某開三輪車到養豬場拉著偷來的鋼梁(價值1300元)趕到現場,發現張某被抓了,兩人轉身就回來了, 這時,他們遇到了騎著電單車的高某,也就是把張某被捕的事告訴了高某,三人立即把三輪車放回家,分了兩輛電單車趕往養豬場附近的魚塘。王某用拳頭打傷了看守馮某,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下掙脫了馮某的抓捕,騎著兩輛電單車逃跑了。此案是同謀嗎? 這算不算變革性搶劫?
四個人誰有罪,誰無罪?
分析:我認為他們四人是搶劫罪的共犯。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藏匿贓物、拒捕、銷毀罪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處罰。
王、戴、高三人使用暴力營救張某,張某在戴某某和王鑾青的協助下,掙脫了馮某的抓捕,都是為了抗拒逮捕。 高智晟在明知張某被捕後,有意營救張某,也應該是搶劫罪的共犯。
至於是否“當場”,我認為,雖然在張某被抓一段時間後,其他三人前去營救他,還是可以理解為他們當場使用暴力拒捕。
或者王、張、戴三人共同犯罪。 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認為這是一種變革性搶劫,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涉案人員最終並沒有拿走鋼材,只是為了救他們的同夥。
至於高某,我想如果高璋知道真相,他只會準備幫助王岱的高某,王岱的高某也構成犯罪,但不會成為盜竊搶劫的幫兇。 因為他的主觀方面不涉及這兩種罪行的構成要素。
教學案例是對教學過程中真實情況的描述。 它講述了乙個故事,敘述了這個教學故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把握了教學現象的動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