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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已訂立。 它是在商家收到貨物時建立的。
分析:商場報價,要原價,三天內回覆。 食品廠在7天後回覆,要求漲價和延遲交貨時間。 因此,食品廠不構成接受,它構成新的要約。 此時,合同尚未形成。
之後,食品廠運送貨物,商場接收貨物。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簽字、蓋章前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因此,食品廠履行了對賣方的交貨義務,賣方收到合同時合同成立。
2.根據食品廠要求的**結算,即原價加價10%。
分析:因為商場的要約沒有承諾,也沒有成立,所以實際成立的是後乙份合同,即因為實際履行和接受而成立的合同,所以按照這份合同的內容履行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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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合同是否成立,何時成立?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合同自食品工廠發貨之日起成立。
第二,如果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應該如何解決?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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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體論涉及合同訂立中的要約和接受問題。
1、我們先看一下《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更改,則該要約是新的要約。
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均為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換言之,受要約人接受的實質性部分應與要約人要約的實質性部分相同,儘管本案中的食品廠承諾向商場供貨,但更改了合同的價格和履行期限,屬於第30條的範疇,因此屬於新的要約。
2、本案中的合同是承諾合同,因此合同在一方承諾時成立並生效。
本案中的要約和接受細分如下:
商家按前**出具採購合同,要求在節日前乙個月簽發,在節日前一周寄出,要求廠家在3天內回覆。 -提供。
七天後,食品廠回覆,同意合同檔案,但表示今年原材料價格上漲,雜糧價格昂貴,要求商家提高價格10%。 此外,由於生意好,交貨時間改為節前2個月和節假日前3天。 - 新優惠。
商家同意時間。 - 由於商家沒有對新報價的價格部分表示反對,因此是對新報價全部內容的承諾,合同在此成立並生效!
食品工廠送貨。 - 履行合同。
3、由於商廠承諾的合同內容以食品廠的報價內容為準,未作修改,本銷售合同內容按食品廠提供的價格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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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丁某是善意的第三方。
2.有效。 這不是脅迫,因為E主動與A談判,A可以拒絕。 而不是尋找一分錢,然後坐在地上開始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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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善意,動產已交付,並已支付等價對價的,構成善意取得。
2.意圖利用他人的危險,違背甲的真實意願,以明顯的低價購買貨物,是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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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甲以自己的名義**電單車,丁不知道該車不是甲的,構成表面**,所以是有效的(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2)這是乙份可撤銷的合同。E明知A的情況,有明顯不合理的**購買A的古董,利用他人的危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是可撤銷的合同(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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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收回房屋,並可以要求王某支付由此產生的租金。
李先生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然有權要求歸還房屋; 由於李某未授權其租賃,使用權應限於其自用,不能代表李某行使租賃權,其收取的租金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給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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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收回借用的財產,因為它不是出租的財產,借款人沒有充分的權力處置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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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紅星計程車公司為被告,應為違約訴訟,紅星計程車橙福汽車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巨集達客運公司可以作為被告,訴訟應作為侵權訴訟提起,屬於侵權。
第三,乙不對甲負責。 由於乙的悔改行為是義務行為,應追究計程車公司的責任,計程車公司承擔後可以向巨集達客運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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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一是甲、丙之間建立無因管理關係; 二是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賠償關係; 三是乙與甲之間的監護關係。 對於甲、甲、丙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抗辯不成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作為動物飼養人的劉卓和作為管理者的張山應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他們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者或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否則他們免於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關於乙沒有履行其監護職責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由於甲為丙的利益管理寵物狗,而在管理上並無重大疏忽,因此投訴人最終要對該動物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負責。
因此,甲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後,可以根據未因經營債務向丙追償所支付的賠償金作為必要費用。
對於因管理和動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如果甲找到狗只並主動尋找主人,則表明他沒有法律義務為他人的利益而飼養和管理該動物,這可以被認定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素。 A作為管理人,C作為受益人,兩者之間建立了無因管理的債務關係。
甲有權要求劉卓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如註冊費、飼料費等。 其次,甲在牽狗遛狗時,在與他人聊天時沒有盡職盡責,對他人造成傷害,作為管理者應承擔責任。 第三,應該考慮到,甲畢竟是無緣無故的看護人,丙作為動物的飼養人,不能免除對動物對人類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之後,甲可以無故向丙主張管理債務,包括要求償還損失、發布報告尋找所有者等必要費用的權利,以及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
我也去看了我的筆記,我厭倦了回答。 我希望能給乙個好的評價,要求採用,要求表揚,要求加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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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為。
2)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損害人利益的,屬於濫用職權、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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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訂立合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 法院能夠支援李的請求。
3、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志而形成的有意識的活動,是引起社會生活中法律關係產生、改變和消除的最常見事實。 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行為和不作為(即禁止某些行為)。 前者通常被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被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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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行為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根據民法一般原則,當侵權行為不明確為一人實施時,可以推定行為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被告的法定監護人對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三被告的法定監護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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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三名子女的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審查的困難。
如上所述,民法課程的要點不僅僅是現在想到的章節,可以說《考試策略》和《考試大綱》中列出的常識要點才是考試的重點。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