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例研究幫助!! 緊急

發布 教育 2024-05-17
2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保險公司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A女士的丈夫,投保人為A女士。

    受益人選擇誰必須得到A女士丈夫的批准和簽字。 此外,A女士的丈夫也必須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簽字。 所有簽名均無效,包括監護人為其未成年子女簽名的簽名。

    作為**人,您應如實告知A女士上述情況。 ** 該人應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是對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簽署保單時,A女士必須得到被保險人的批准才能成為受益人! 因此,被保險人必須簽署保險合同!

    而且保險公司在向客戶銷售時,也要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而且有監督的義務!

    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請監護人簽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 投保人為A女士,其丈夫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A女士。 未滿18歲,由監護人簽字!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先看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看案件是否構成免責,如果沒有,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但具體的補償比例。

    每家保險公司都是不同的。

    但是,總金額不超過損失的實際價值。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支付這些賠償是正確的,認為保險公司是根據條款逐案計算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您應該詢問保險公司。 火災、盜竊或其他東西的賠償定價是不一樣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因此,情況如此。 父母沒有盡到照顧孩子的責任,造成災難。 保險公司將不支付索賠。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總結。 某車主承擔:車損,10*60%*30 50*15%+10*60%(1-30 50)=對方車損,15*60%=9

    一方的人身,另一方的人身,財產損失,總計。

    B車主承擔:對汽車的損壞,15*40%*5%=對另一方的損壞,10*40%=4

    一方的人身,另一方的人身,財產損失,總計。

    保險公司A承擔:汽車損壞,10*60%*30 50*(1-15%)=對方人身傷害,保險公司B承擔:汽車損壞,15*40%*1- -5%)對方人身傷害,1- -5%)

    解決保險示例。

    車主承擔:車損,10*60%*30 50*15%+10*60%(1-30 50)=對方車損,15*60%=9人身傷害,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車主承擔的合計:車損,15*40%*5%=對方車損,10*40%=4人身傷害,對方人身傷害, 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合計:

    汽車損壞,10*60%*30 50*(1-15%)=對方人身傷害,保險公司承擔的總金額:車輛損壞,15*40%*1- -5%)對方人身傷害,1- -5%)合計。

    大哥,你來了,這和我說的不是一回事。

    賠償由個人承擔,保險公司也要承擔。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案例分析]1、保險公司推定汽車完全滅失,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並取得了該車的實際所有權。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轉讓失事汽車是違法的。

    2、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了車主張某,張某通過轉讓殘疾汽車獲得了4000元的收益,且所得的總收益大於總損失,明顯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收回張某獲得的額外收益4000元。

    3、王某取得的是張某非法轉讓的失事汽車,但因他受張某委託打撈殘骸汽車及現金,支付勞務費,並有償取得該車,可視為善意取得,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他歸還失事汽車。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對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歸保險人所有;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因此,在推定保險標的物全損後,標的物的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看起來他是個高手。 據我所知,保險公司在賠償張某後獲得了失事車的所有權,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對失事車進行處理; 不過,案中提到,保險公司認為地形危險,無法打撈汽車,如果保險公司此時放棄打撈,張某去打撈是合法的,但當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表示已經放棄時, 特別是已經獲得賠償的一方無權處理,因此會出現糾紛是常識。

    不知道我理解得對不對?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如果張某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中的殘值折現給被保險人,則張某有權處置該車輛。 如果換算給保險公司,即不扣除殘值,那麼這輛車就屬於保險公司了。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你好,我是保險從業者,從業五年,說實話,這個問題很簡單,但回答起來很麻煩,至少乙個小時,如果你願意,我可以為你解答,收費! 如果你願意問,如果你不想要它,那就算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原則上,風險和保費是一樣的,只有投保人無法承擔的保費,不存在保險人無法承擔的風險。

    風險1:不能轉讓,是**風險,不能轉讓。

    風險二:可以轉讓,屬於純風險,足以投保財產的所有風險。

    風險三:不能轉讓,是**風險,不能轉讓。

    風險四:可以轉讓,屬於責任風險,購買雇主責任險就足夠了。

    風險五:可轉讓,屬於純風險,車輛損失可投保商用車損險,貨物損失可投運費險。

    風險6:胡說八道的問題,分為兩部分。 如果收貨人不付款,投保**信用保險就足夠了。 如果您自行違約,保險公司將不予受理。

    風險七:不能轉讓,目前保險人只接受對方不賠付的違約風險,不會接受對方不承擔的違約風險。 因不供應貨物而造成的損失無法確定。

    風險8:可以轉讓,財產被盜可以投保所有風險加上盜竊,但內部盜竊不能轉讓。 對於內部盜竊,需要員工忠誠度保險。

    風險9:可轉讓,產品責任險充足。

    風險10:由於無法確定商譽影響造成的損失,因此無法轉讓。

    風險11:可以轉讓,購買機器損壞保險就足夠了。

    風險12:可以轉讓,足以為財產的所有風險投保。

    風險十三:可以轉讓,可以買環境汙染責任險,但買不到。 這是因為目前沒有適合每家公司的條款。

    但如果是船舶造成的油汙責任,則可以做一些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條款,也只能處理民事責任,不能處理罰款。 因為罰款的收款人是**,而不是被侵權方。

    風險14:不能轉移,首先這是**的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風險,在賠償之後,還能找到**行使追償權嗎? 保險公司很現實,不會做夢——除非他們有行為責任保險的保單——但哪家保險公司會為**出這樣的保單呢?

    太寬泛了! 裝置故障? 是機器本身的原因還是外部原因?

    經濟損失? 什麼經濟損失? 別人欠錢?

    欠別人錢? 有什麼東西壞了? 什麼壞了?

    你的東西壞了? 別人的東西壞了? 有人死傷?

    誰死傷? 違約? 什麼約被打破了?

    罰款?。。我想問n個這樣的問題,提問者會先解釋!! 這個問題相當於告訴你多少 x(x) 等於告訴你 x=1,然後問你 f(x) 是多少!

    f什麼都不知道,那麼f(x)就等於乙個屁!!

    唉,脾氣不好,越回答越生氣!

    這個提問者應該從淩池中拉出來! 一千把刀! 廣域網!!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哈哈。。。 這是乙個有趣的問題,也很有趣。 去他媽的話題!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不。 1、保險權益是指投保人應當具有法律認定的、可以用保險標的物的經濟價值來衡量的權益。

    2、確認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

    3、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財產權為依據的,如所有權、佔有權、保管權等。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投保人實際上仍然是公民,因為保費是從公民支付的年費中扣除的。 意外保險保護人身或人身,當公民受傷時,他的損失只是他自己的,銀行沒有損失,銀行不能有保險利益。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這個案子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我舉幾個例子:社群居民火災保險、全國農村住房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首先,外國公司是承租人,其保險範圍只能是商業責任保險,不能是建築物的財產保險責任。

    其次,你提到的“提前保險期的第10個月”是否在保險期的第10個月,如果是,那麼也有必要明確被保險的事故是什麼樣的事故。

    如果建築物有問題,則與此保險無關。

    如果出現經營問題,保險公司不會賠償,因為保險人與保險單無關,因此可以說,保險合同從外國公司終止租賃時起仍然有效,但賠償標的已經喪失。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當你說“提前保險期”時,應該是“在保險期內”,即在保險期內。

    保單由外國公司投保,保險標的物是建築物(或相關責任)。

    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已終止與該建築物的租賃關係。

    因此,此時投保標的不屬於投保人的管轄和使用範圍,與投保標的物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害關係。 此外,由於投保人離職後建築物的實際性質發生了變化,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乙個重大的風險變化,投保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理由重新審查保險費率和條件。

    通常的做法是,保險人沒有責任賠償保單項下的損失。 但是,外國公司可以退保,保險公司將根據短期費率按月退還剩餘的保費。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由於無法付款,外國公司因租約已結束而喪失了索賠權。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祖母不是孫子的直接監護人,也沒有直接的監護關係。 因此,祖母為投保人,孫子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必須由父母同意。 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效力將受到影響。

    原則上,如果父母還活著,祖母不能為孫子孫女投保。 但現在有些保險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如10歲以上兒童等)後就可以購買,但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 (這是關鍵! )

    經監護人同意,祖母可以指定自己為合同受益人,監護人需要同意並簽字確認。

    我剛加入天安人壽,如果有什麼問題請指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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