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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有核心地位。 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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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願調崗,逾5天未到崗,仍在市區工作,不按用人單位工作調崗,拒不到崗可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從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該行為是曠工,則可以作為曠工處理。勞動者不願上班的,經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2.接到通知後第3天,王某沒有辦理換崗手續,直接去郊區新崗位上班,工作了1週後,王某後悔了,回城打工,本該是接受單位調動的決定。 事實上,接受雇主的通知和合同變更。
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可以在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後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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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作時間:應保證員工每天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但是,對於某些緊急情況,例如自然災害、事故等,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適用於部分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條件而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
工時綜合計算: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按周、月、季、年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休息,度假。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員工,應享受5天的年假; 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可享受10天年假; 休假滿 20 年的人將休 15 年假天數。
不享受當年年假:
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天數超過年假天數的;
員工請事假超過20天,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工作一年以上不滿10年,請假2個月以上的員工;
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且請病假3個月以上的員工;
工作滿20年的員工,請假4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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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旨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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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僱傭合同型別: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一勞動合同,即無固定期限、有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某項工作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滲透登記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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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作品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2)以欺詐、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僱傭合同從簽訂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在不影響其餘部分有效的情況下,其餘部分仍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