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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勞動合同法不具有追溯效力,以後沒有必要拖延,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糾紛發生後2個月,所以越早越好,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2、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因此,您的用人單位違法。
3、必須繳納保險費,單位違法。
4、試用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符合規定。
5、用人單位未向你提供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條件,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即使原合同約定違約金,也無需支付。
6、你單位惡人先起訴,迅速將相關證據留到勞動局進行仲裁或調解,對仲裁不滿意可以起訴。
如果你的描述是真的,你就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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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有什麼特別的。
建議諮詢勞動局。
但不管它是特殊的還是普通的。
貴公司的做法是非法的,這是肯定的。
建議您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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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給你社保,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因公司違法而辭職的員工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你不僅不給他錢,還應該再付你兩個月的工資(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剩下的不到一年就算一年),交15個月的社保。
告他,你會贏,他會受到懲罰。
勞動法是全國性的,沒有行業規則。 勞動法有利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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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生是否為勞動合同主體。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資格規定較為詳細,但對勞動者資格的規定相對較少。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比照適用公務員制度,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經商的農民除外), 現役軍人和家庭護理人員。因此,一些農村勞動者、士兵和家庭保姆不僅僅是工人。
《意見》第十二條目前是學生是否為勞動者,其中規定,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工作、學習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從字面上看,本條的適用範圍存在諸多限制,包括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建立勞動關係等。 立法的初衷是勞動合同不能簽字,沒有否定在校學生成為工人資格的意圖。
2、大學生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條規定,公務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比照實施公務員制度,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傭工,不適用《勞動法》。 因此,一些農村勞動者、士兵和家庭保姆都不是勞動者。
第十二條 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算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3.大學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辦法。
1.談判。 合同雙方最好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議解決爭議。
2. 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進行調解,例如,一方或雙方為國有企業的,可以請求上級部門進行調解。 上級機關要明辨是非,平等調解,不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庭。
4.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法院司法解決。 除上述一般特徵外,有些合同還具有自願性,例如涉外合同糾紛,可以通過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合同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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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學生以就業為由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按合同約定支付老年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求職者是學校在校學生,也向他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視為雙方已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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